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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來沒買過保險的老蘇,今(93)年初到銀行辦事時,禁不住行員的熱心推銷,為自己買了一張短年期儲蓄險並附加醫療險,躉繳保費23萬多元。上個月,老蘇因心臟舊疾復發在醫院待了10多天,出院後滿心高興自己終於有保險可以賠的他,怎樣都不相信自己耳朵所聽到的事情--保險公司不但以他告知不實要解約拒賠,連23萬的躉繳保費也不退還!保險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買保險時,都要填寫一份詢問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要保書,保險公司是否承保、要不要加費或設特殊條件承保,完全視保戶所填寫的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而定。而為了避免因保戶隱匿病情或故意做不誠實的告知,使得保險公司是在對危險評估不完全情況下承擔保戶風險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各國法令都設有「告知義務」的規定,我國當然也不例外。
我國保險法第64條就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在法律上「解除」的效果,就是契約自解除後溯及既往自始不生效力,契約雙方當事人互負返還原狀的義務。因此,一旦契約解除,要保人便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給付義務。同樣地,保險公司也應將所收受的保險費返還給要保人。但是我國保險法第25條卻規定,「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2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但可以不履行給付的義務,已收受的保險費還可不必退還,這樣的規定某種程度是在懲罰違反誠信原則的要保人。
但若要保人是採躉繳保費的情況,像案例中的老蘇,不但得不到理賠,連才繳了7個多月20幾萬的保險費也全被保險公司沒收,似乎不盡合理。但因法令並沒有明確規範,目前實務上各家公司的做法都不相同,有的公司會衡量保戶違反告知的情況及繳費別酌量退費,但也有堅持不退的公司。
事實上,告知不實對保險公司所造成的影響,只有在保障的部分,儲蓄部分根本與危險無關。因此若是儲蓄性的保險,應該只能沒收提供保障部分的危險保費,儲蓄部分的保費理應還給要保人。但在法令還沒有規範清楚情況下,對投保大眾來說,最上策還是誠實履行告知義務,因為這樣既可獲得應有保障,更不必擔心保費被沒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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