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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債權人強取保價金還債 合理嗎?
文/黃晴冬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6.15 (新聞)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是天經地義,如果遇到債務人欠錢不還,部分債權人會選擇走上法院,用「強制執行」的方式保衛自身權益!但是,強制執行的財產,也包括保單價值準備金嗎?

日前一名債權人張女,因債務人陳男欠錢未還,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陳男財產1千餘萬元(含利息),並根據陳男投保的12張保單,請求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禁止收取或處分,遭保險公司聲明異議。

第一審判決駁回張女請求,張女提出上訴,並擴張、追加聲明:

  1. 一審判決廢棄。
  2. 確認陳男對於保險公司有保價金、解約金債權至少1,184萬元存在(至2015年6月15日)。
  3. 擴張聲明:確認陳男對於保險公司有保價金、解約金債權至少2,806萬元存在。
  4. 追加備位聲明:保險公司應將保戶陳男的保價金、解約金債權1,500萬元,自2012年8月9日起到清償日前,加計年利率5%給付張女。

究竟,要保人在保單中累積的保價金與解約金,真的有可能因為還債,而遭強制執行嗎?

保險公司出面反駁張女的所有主張,並解釋:

1.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繳交2年以上→若有保價金,則保險公司返還。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繳交1年以上→保險公司在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且不能少於保價金的3/4。
所以,保價金、解約金是「有停止條件的債權」,就算要強制執行這項債權,也要陳男自願解約才合法。

2.保單的權利並不只有保價金、解約金。陳男共投保了增額終身壽險、定期壽險、醫療險等商品,部分保單有傷害、醫療、住院附約、祝壽保險金,這些都是陳男該有的保險利益,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與健康,具有「專屬權」。而民法242條已明定,債權人因為債務人欠錢不還,想透過法院認證代為行使權利,是不包括具專屬性權利的!

3.若陳男沒有自願解約,這些保險契約就存續,難認定陳男對保險公司有保價金、解約金的債權存在,因此張女請求確認是無所依據的。

簡單來說,保戶有保單的自主權與專屬權,想要透過強制執行,迫使債務人解約保單,並讓債權人拿走保價金或解約金,是不可行的!二審與一審皆判張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保險上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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