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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開始工作就會簽工作契約,對初入職場的年輕人來說,也許法律系科班生還勉強看得懂,但其他人就如「見天書」,有看沒有懂,區區幾張紙只要簽上名就會有法律效力,若不明白契約內容就傻傻簽名,當心權益受損。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目前尚未有保險公司與業務員的定型化合約,本刊蒐集到3家壽險公司及3家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承攬合約,經比較歸類出簽訂合約前的5大注意事項。
(甲方: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乙方:為甲公司招攬保險,收取佣金之人)
一、契約試用法規
A人壽:本契約係屬承攬契約,不適用民法雇傭章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B保經:本合約依民法第565條至575條有關居間、第490條至514條有關承攬等相關條文。 C保經:本合約係依民法「承攬」相關法條訂定之,與雇傭關係無涉。 D保經:本合約係依民法「居間」、「代理」、「委任」、「承攬」等相關法條訂定之,與雇傭關係無涉。 |
雖然皆是承攬制的契約,但適用法規各有不同,基本上都是撇除民法的雇傭章,依循承攬章規定,但有些公司會再加上居間、代理、委任章節規範。
二、契約終止
A人壽:本契約經甲、乙雙方合意終止之。 C、D保經: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終止本合約,並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 E人壽:甲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合約。 F人壽:甲乙雙方各得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終止本合約。 |
乙方違反契約及保險法、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甲方就能註銷登錄並終止合約。不過撇開一方違規的狀況,契約是雙方合意訂定,終止事由應如A壽險公司規範雙方合意終止,而E人壽「甲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顯然對乙方而言是不公平的。
不過,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葉啟洲特別指出,如果經評估員工符合或部分符合勞工從屬性,雇主終止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因此假設E人壽業務員屬勞工,若其雇主終止契約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契約條款即無效。
三、契約修正
B保經、E人壽:甲方如欲修訂本契約之佣酬部份,應提前通知承攬人,若承攬人不同意時,應於接獲通知○日內以書面提出終止本契約,逾期則視同接受。 A人壽:乙方同意甲方依政府相關法令或經營上實際情事之需要修正承攬報酬之給付方式及標準。 F人壽:甲方得因配合法令或業務經營需要修定本合約書。 |
按照上列人壽及保經契約,乙方只要簽名,往後這份合約佣酬修訂都是由甲方說的算,乙方只能無條件接受,否則就是終止契約;不過一般來說,契約修正增補需經雙方書面同意。
四、發生保險契約撤回、解除、無效,或要保人辦理終止契約或退保之情事
C、D保經:其該部分已領之各項酬佣,乙方應負責悉數返還甲方。 E人壽:乙方應退還其自該保單已領取之全部第一保單年度和續年度業務獎金及其他獎金與甲方,本合約終止後亦同。 |
退還佣金是合理的事,不過有些公司契約會規範即便合約終止,這項規定仍有效,也就是說就算辭職,在職期間所招攬的保單失效了,還是得退還已領取的所有佣金,需特別注意的是,不論契約條款有無載明「合約終止後亦同」相關敘述,皆還是得退還佣金。
五、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
不少保險公司會規定合約解除1~2年內不能從事保險相關行業,也就是所謂的「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這對於還在摸索符合自己期待企業的在學生或是社會新鮮人非常不利,如果選擇錯了,必須要花上半年到兩年的時間才可以再次投入保險業。
但葉啟洲表示,若員工的職務不會接觸到商業機密或是雇主未給予員工不從事競業行為的半薪補償,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就不會生效,因此一個不會涉及到公司機密的小小業務員,離職後短時間內到同業,契約中的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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