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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本身就是一個有風險的行為,先進國家已對醫療糾紛相當重視,例如美國的《醫療錯誤揭露及補償法案》、紐西蘭的意外傷害無過失補償制度、瑞典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英國成立國家健康服務訴訟機關,以及日本施行的產科醫療補償制度等。那麼台灣呢?
由於國人對生產風險認知不足,導致婦產科醫師的訴訟風險尤甚,國內目前僅針對婦產科推動「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降低婦產科醫師的賠償風險,因成效良好,2014年更擴大範圍至手術及麻醉事故;立院也於2015年底三讀通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預計今年六月正式施行,若孕產婦、胎兒、新生兒因生產本身風險導致死亡或重大傷害,將由國家及時救濟。
比對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執業醫師人數與保發中心資料,「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以下簡稱醫責險)的投保醫師不到二成;而年度簽單保費約新台幣9,000萬元,平均年繳保費為7,300元,費率因科別而異,保額以100萬~200萬元居多。
然而,醫責險損失金額大,啟動理賠的前提是醫師須「承認有過失」或「被法官判定有過失」。但根據衛福部醫事司統計的醫療訴訟鑑定結果,近年來,法官判定醫師「無疏失」的比率都在六~八成,無法啟動理賠,經年累月的訴訟成本、耗費的時間、身心的壓力,又該如何轉嫁?
延宕十多年的《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原訂未來的醫療糾紛,均須經過調解才能提起訴訟,時至今日仍無法制定出一套明確、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法律顧問蔡秀男呼籲,院方與保險業者應重視「ADR原則」,並將醫責險改良為「全方位醫療糾紛保險」,「就像處理車禍一樣,案發當下業務員及時趕到現場,」強調在訴訟前快速調解,不只節省社會成本,也可免去雙方的心理壓力,保險業者更能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共創多贏局面。
蔡秀男解釋,近年推廣全方位醫療糾紛保險的構想,是比照「道路事故處理」或「海外急難救助」的加值服務模式,在醫療糾紛發生時,業務員及時趕到現場關心保戶(醫師),釐清事實並協助雙方溝通;另一方面,立刻召集院方、醫病雙方、醫護人員、律師、理賠人員、社工等,判定責任歸屬後進行協調,緩解雙方心理壓力,並迅速解決糾紛。
精彩全文,詳見327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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