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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400萬元理賠糾紛 如何說清楚講明白
方雪俐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2.24 (新聞)

每當民眾發生保險理賠糾紛,輿論幾乎總是一面倒的指責保險業,保戶泣訴遭保險公司拒賠,民眾跟著怒斥保險公司只會收保費,該賠的卻不賠。雖然每個個案狀況不同,有的個案保險公司拒賠確實也有檢討的空間,但是只要一句「無法理賠」就足以讓保戶的錯愕激憤,在訴諸媒體後引起的撻伐聲中,保險公司往往是有理也說不清。在賞櫻團遊覽車翻車事件中罹難的李小姐,因為與父母同赴黃泉,未婚的她只剩一個哥哥李先生可以處理後續理賠事務,卻未能獲賠,引發輿論撻伐就是一例。

事實上這個造成33人傷亡的重大車禍牽涉到不少保險公司與保險種類,各公司與業務員也都展現最高理賠與服務效率,在不幸事件中發揮雪中送炭的精神。直到李先生得知,乘客責任險與旅行業責任險這兩個險種,妹妹的部份合計400萬元他無法請求賠償,訴諸媒體後,剎那間保險公司從送暖天使變成欺人惡霸。

保險公司的攻防焦點鎖定《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兄弟姐妹並非民法列舉的請求權人,至於李先生請領父母親的賠償金則已全部核付。強制汽車責任險因為立有專法,把請求權人擴大到兄弟姐妹,因此李先生請領妹妹的賠償金也沒問題。

事故發生遊覽車業者應負責任是常理,且業者投保的責任保險單條款承保範圍規定,「…...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因此對於無法請領的部份,李先生的不滿與無法接受可以理解,但保險公司的主張並沒有錯,因為條款中有「依法」二字,就得回歸民法處理。

探討民國18年到今天都沒修改過的《民法》194條,是否應該配合適齡未婚人口激增,將旁系血親納為請求權人,是這個事件後最值得探討的議題,但修法曠日費時,且不容易取得各方共識,只能做為各界思考與努力的方向。

不過檢討這次糾紛,關鍵在於民眾與保險公司之間專業知識的不對等。民眾普遍從常理認定不賠無理,而理賠必須遵守保單條款且每一毛錢賠出去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的保險業,雖然不賠有理卻遭致罵名。在保險日益普及之際,拉近專業知識的鴻溝,才能夠減少認知不同造成的糾紛,這是產官學乃至於民眾都要努力的。以責任險為例,通常民眾手上不會有保險單,但是事故發生時,保單條款仍是最重要的依據,若能在責任險保單條款的「名詞解釋」加入「請求權人」一詞,引用現行《民法》194條定義「受害人死亡者,請求權人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直接說清楚講明白,至少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認知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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