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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喝酒醉自殘亡 非故意判賠傷害險147萬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2.16 (新聞)

一般可能都有聽過,精神病發作時自殘或自殺,因為處在非自願狀態,保險公司仍要理賠,而近日一起判決,法官更指出喝醉酒時自殘,同樣喪失自由意志,保險公司還是要賠。

臺中一名楊姓男子前(2015)年底被發現倒臥在臥室前,家屬發現時楊男渾身酒氣,且右前肢遭破碎的甕片割傷大量出血,送醫搶救仍身亡,家屬認為楊男是因酒醉摔到撞破甕,才意外割傷失血過多而死,向保險公司請求傷害險理賠147萬元。

不過法醫鑑定報告卻推翻家屬說法,楊男右前肢的傷口長15公分、最深處達13公分,加上傷口角度和方向都不像自然造成,推論楊男是自行將甕打破,並用碎片自殘,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

一審時,法官並未考慮到楊男是否仍在酒醉狀態,甚至是否仍存在自主意識,僅以解剖報告判斷,楊男傷口為自殘,屬於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但家屬在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楊男死亡時的血液酒精濃度高達0.27%,從醫學上來看,人體應呈現呆滯、昏迷,因此,楊男雖然是因自殘而死,但可判斷當時嚴重酒醉下的行為,已非出於自由意志,不屬於保險理賠除外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仍要理賠傷害險147萬元保險金,全案定讞。(臺中高院105年保險上易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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