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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實施已邁入第8年,經過主管機關檢討實施成效、聽取各方意見後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已完成修法程序並於今(94)年2月經總統令公布實施。其中,與消費者權益攸關的事項之一,便是換發牌照的相關規定,值得民眾的關注。
沒投保 監理手續辦不了
根據新實施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証、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第一是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者;第二是該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証者,不適用之。」
換句話說,車主若前往交通監理處所辦理汽機車牌照換發,或買賣過戶等異動登記,抑或是接到通知辦理車輛檢驗時,如果沒有投保強制責任險,或是距離保險的有效期限剩下不到30日,監理機關依法不得辦理前述各種手續。
這項新修訂的條文用意,是要求每一車輛在有效的使用期間內皆有投保,以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的求償權益,倘若汽車交通事故不幸發生,車禍受害人也能迅速得到產險公司的理賠,獲得最基本保障;同時,也替車主提供了一部份危險責任的轉嫁,減輕車主的賠償負擔。
辦手續 保險效期剩幾天也很重要
而檢驗過戶、換發牌照等監理動作,是在要求汽、機車在未來一年,抑或政府所規定下次檢驗期限、或是換領証照之前,有合格的証照,使車輛能安全行駛,維護道路交通的順暢;所以,這次修正保險法部份條文,增列一些新規定,最基本的要求是車主在辦理前述各種手續時,除了要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之外,距離強制險有效期間的截止日,至少要在30日以上。
這個期間規範的目的,也是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讓產險公司提前通知車主,有關續保的相關作業(應於保險到期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以保險制度配合交通監理作業,也可避免車主遺忘投保或續保,而負擔重大責任。
新規定先知道 避免日後徒增困擾
由於強制險有效期需要30日以上,初期可能有消費者不瞭解這項新規定,導致為補齊相關文件而必須多次往返監理站且產生不便;目前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通知保險公司,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續保通知,應加註相關文字,提醒車主注意,並由產物保險公會在全省監理機關、加油站等處,張貼宣導海報,提醒車主注意這項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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