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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韓進破產 船上140億美元貨物毀損恐不賠
文/許伊婷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6.10.11 (新聞)

全球第7大海運集團「韓進海運」破產,為全球供應鏈投下一顆大炸彈,無法卸貨並在海上漂流的船隻截至本(10)月10日仍有6成,船上貨物有受潮毀損或是不能久放的風險,但貨主或運送商投保的海上貨物保險卻將「破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整體損失恐無法獲得理賠。

韓進海運在8月底宣布破產,暫停所有航運服務,當下還有超過90艘船舶在海上漂流,因為韓進資產遭凍結,全球51個港口將韓進船隻擋在門外,船上價值高達140億美元的貨物全部不得卸貨。

破產至今已逾40天,雖獲得金援約1.45億美元,並完成4成貨載運務,但仍有6成尚未處理,韓進破產導致大量製造商及零售商無法取貨,大大影響全球供應鏈,貨物半路被丟包,更牽連到各國海運承攬商,而貨物長期在海上漂流還可能會受潮毀損。

一般來說,貨主或運送商會為貨物投保海上貨物保險,承保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天災或人為意外所致的損失及衍生費用,而海上貨物保險又分為A(全險ALL RISKS)、B(水漬險W.A.)、C(平安險F.P.A.)條款,A條款為除外式承保、B及C條款為概括式承保,業者表示,目前還沒有貨物遭受損失的訊息,但現在南加州及新加波皆同意部分貨船卸貨,確定會產生轉運費用。

不過,目前全球海上貨物保險主要採用1982年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其中明訂船舶的所有人、經理人、租船人或營運人的破產或債務積欠引起的損害或費用為除外不保事項,也就是說不論ABC哪種條款,韓進海運破產都會被拒保,毀損貨物恐怕無法啟動理賠。

事實上,協會運輸條款在2009年進行修訂,將1982年的條款修訂得更清楚,其中在破產除外不保事項再加上一個但書,若貨物已經交付就不能拒絕善意第三人的求償,也就是說,當貨物所有權成功移轉至買方(進口商、承攬商、貨主),因運送人等破產,使貨物遭受毀損或是衍生其他費用導致進口商求償,就可以獲得保險理賠,不過因為這樣的狀況極難成立,且與1982年的條款相異不大,因此目前全球幾乎沒有業者使用2009年新版條款。

不過產險業者提出一個例外,如果船上有冷凍食品因為延遲造成毀損,在運送商有投保運送人責任保險的前提之下,有理賠的可能性。此外,因海運公司破產的事件少見,目前無專為海運設計的信用保證保險,連帶影響的下游廠商恐怕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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