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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保險業最近似乎瀰漫著一股風雨欲來的詭異氣氛,幾家令歷任監理官十分困擾的公司名稱逐漸浮現,包括日前已見報的國華人壽翁家四兄弟疑因在80年到90年間10年內,不當掏空集團資產共27.7億元,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分別求處4到20年徒刑。不論翁家兄弟及前任董事長、總經理及監察人等共10餘人是否將面臨法律制裁,或現任董事長翁一銘是否將失去董座,國華人壽的風風雨雨如何順利化解,必定是此刻監理官心中最大的一顆石頭。
此外,還有幾家財務吃緊或早已被主管機關視為頭痛名單的產壽險公司,也幾乎到了快要被推上檯面的時候了。之所以還撐著,據說在等的就是一帖藥到病除的「特效藥」,而主管機關已經提出草案的退場機制,就是這帖傳說中的猛藥。
保險法中有關問題保險業監理處分的194條曾經多次修改,現行條文是民國90年7月通過實施的。其中雖然洋洋灑灑一大串,外加194條之1一直到194條之11,看似已經對問題保險業如何在傷害最低的情況下退場,做出十分完備的規範。但是經過保險業劇變的這4年,除了限期改善與增資之外,其他比較嚴重的監管、接管都還沒有真正「試用」過,更嚴重的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就更不用說了。
最近據說主管機關再度針對194條及194條之2等幾個條文提出修正草案,並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俾為問題保險業的退場預做最周全的準備。
退場不難,難的是怎麼退及退場之後留下來的問題--尤其是對保戶的責任怎麼處理。現行保險法194條的規定是,對於依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但日前主管機關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卻措辭強硬地改為「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受委託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通常法令必須修改,總不外乎是實施之後發現滯礙難行或確有漏洞,但台灣的保險主管機關似乎尚不曾為任何問題保險公司公開委任監管人或接管人等,更不曾聽說有保險公司因為沒有任何機構願意受委託承擔此一重任而無法退場的。因此主管機關在此加上「受委託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的原因不免令人好奇。雖然主管機關的修法理由是「參照日本保險業法第243條規定」,但是依該條文規定「保險公司得為保險管理人或代理保險管理人。保險公司被內閣總理大臣要求擔任保險管理人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日本須由「內閣總理大臣」決行的事,是何等嚴肅審慎?在台灣版本,卻從「首相」連降數級,變成「保險主管機關」,這樣的「參照」是否過於草率?或者主管機關是否過份擴權?想要保險業心服口服地「被迫」充任替身演員負責收拾殘局,主管機關恐怕得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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