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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投資理財
到期前改要保人 當心課稅!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1.06 (新聞)
在低利時代,儲蓄險始終在台灣民眾心中有舉足輕重的份量,然而儲蓄險靠時間滾利的特性,保險期間短則6年期,長則10年、20年。有時候保戶會因生涯規劃的不同,想變更要保人。要注意的是,滿期前更改要保人,可能有贈與稅的問題!
高雄一名黃先生早先投保一張以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滿期金受益人的6年期儲蓄險,滿期金為1,200萬元,現已邁入第4年。最近因為財務問題想把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兒子,但是保單走到第4年,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不少,黃先生擔心高額的保價金會讓小小的「變更要保人」行為遭課稅。
黃先生是保單的要保人,只要在保險事故發生或滿期前,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領取解約金、以保險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等,當然也擁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權益。換句話說,這張壽險保單就是黃先生的財產。
既然保單是一種財產(有價證券),「變更要保人」就會被視同財產移轉,當然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同樣地,如果要保人身故,保單價值也必須視為要保人的遺產申報遺產稅。
黃先生投保的儲蓄險,6年滿期可領回1,200萬元,至今已繳費4年來算,保單價值準備金粗估至少有700多萬元,如果黃先生保單要保人改為兒子,因為該保單累積的保價金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免稅額220萬元,因此,黃先生就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此外,當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依稅法規定,受益人所領得的保險給付,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黃先生現在變更要保人,但本人仍是滿期金的受益人,不但要繳納贈與稅,兩年後領回滿期金時,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1,200萬元計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稅負,對黃先生來說,變更要保人顯然是不利的。
精彩全文,詳見323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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