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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運動選手為國爭光 僅賠死殘合理嗎?
文/簡子祥 | 2016.06.01 (月刊)

今(2016)年4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4條、第8條、第18條等條文的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差異在於未來各民間體育團體須定期接受主管機關考核,也修正了國手出國比賽的保險規定,其保險範圍、內容等將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手出國比賽可以更無後顧之憂的為國爭光!

《國民體育法》修法前,雖然規定體育團體必須為國手辦理保險,卻沒有規定保險內容,體育團體大多只為選手辦理意外險、壽險,只有選手死亡或傷殘才有理賠,但對於暫時失能,卻沒有任何補償。2014年仁川亞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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