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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金管會剛完成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除了開放產險業得經營健康險、壽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外,主要重點都在保險業法的修訂上,包括放寬保險業的投資、健全保險財務管理以及調整保險業退場處理程序等。但在契約法部分,這次也修訂了一條實務做法與法令規定長期以來不一致的條文,那就是保險法第116條關於保單復效的規定。
如果依現行保險法第116條的內容來看,停效的保單只要保戶在規定期間(2年)內繳清欠繳的保費及利息,隔日零時起保單效力就能自動恢復,但實務的做法卻並非如此。一般公司除了短期停效(大多是2個月)是採取只要填寫健康告知書就能辦理外,停效超過一定期間的保單,保戶通常就會被要求做健康檢查,如果健檢有了狀況,就會被要求加費、除外或延期復效等,更嚴重的還會被拒絕復效。而保險公司這樣做主要是根據壽險保單示範條款「保戶申請復效,除了清償欠繳保險費外,還必須經保險公司同意……」的規定,也就是說,壽險保單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保有同意保戶復效與否的權利。
復效到底需不需要經保險公司同意?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學說。肯定說是認為復效在實務上會出現「身體出狀況時才趕緊復效」的逆選擇情形,所以主張應該讓保險公司有危險篩選的機制,以防止惡意的投機行為。否定說則認為,停效僅是保單效力暫停,危險本質並沒有改變,保戶申請復效不過是延續之前已簽訂的契約,保險公司不應再對保戶有重新審核的權利。而從我國現行保險法的內容與精神來看,是採取對保戶比較有利的否定說。
既然法令如此規定,對於國內壽險業長期逾越保險法的做法,主管機關實在不應該坐視不管。尤其近幾年,在利差損嚴重及醫療險損率過高的情況下,對於高利率的保單或曾申請過醫療理賠的保戶,一旦發生保單停效要申請復效時,壽險公司都採取相當嚴格的做法,甚至拒絕保戶的復效,而這類型的糾紛近年來有逐漸增加的趨勢。
所幸,這樣的問題在這次保險法修訂時,已被列入修正的項目之一。據了解,金管會在同時考量保戶的權益與保險公司的危險承擔能力之後,已在保險法中訂出「6個月」內無條件復效的規定;也就是未來保險公司對於失效後6個月內就申請復效的保單必須「無條件接受」;只有對於超過6個月才提出申請的保件才具有設定條件的審核權。
雖然細節要等到立法院完成審查之後才能定案,但對於主管機關不再駝鳥、勇於面對、解決問題的決心仍然應該給予高度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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