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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上的一個勾勾價值300萬保險金。高雄一名余姓婦人聽從產險業務員的建議,替小孩投保一年期的可自動續保的傷害險,不料,一年後小孩車禍過世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竟拒賠保險金300萬元,理由是要保書上的自動續保沒打勾,保險已過期,余婦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要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損害賠償。
余婦本身在經營傢俱賣場,是在產險公司業務員登門購物與其結識,業務員遂替余婦保單健檢,並建議將小孩的保單解約,投保新的商品提高保障,余婦見新商品可增加保障,且保費增加不多、又有自動續保,就聽從業務員辦理解約重新投保。
但沒想到一年後小孩車禍過世,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竟告知當初投保時,要保書沒勾選自動續保,保單已過期無法理賠。
余婦無法接受告上法院,並拿出投保時業務員提供印有「自動續保---保障不中斷」字樣的DM,表示是業務員保證新商品有自動續保,才會同意投保,狀告業務員「不實說明」、「以廣告誇大宣傳」、「慫恿要保人解約重新投保使權益受損」等,並要求保險公司連帶賠償300萬元。
近日此案開庭審理,雖然余婦一再堅稱是業務員保證有「自動續保」,但法官認為「要保書是要保人據以表達要約的意思」,應由要保人親筆填寫,不應把填寫責任推給業務員,而自動續保欄位清楚易見,若忘記勾選,要保人應自己承擔,而至於業務員是否有口頭保證自動續保而須負責,余婦須提出更明確的證據,因此,判余婦敗訴,全案可上訴。
有趣的是,余婦庭審時還一度抗辯,縱使沒有自動續保,保險公司至少要有「到期續保通知」的責任,但完全沒收到任何續保通知。
到底保險公司是否有「到期續保通知」的責任?法官表示,余婦投保的是任意險,並非強制性保險,並無任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到期一定要通知保戶續保,事實上,保險經紀人才有通知續保的責任,理由是,經紀人是基於保戶利益洽訂契約,必須保護保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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