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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業務員為承攬契約 法官判不適用勞基法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6.03.02 (新聞)

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到底屬於承攬還是僱傭關係,長期以來始終沒有明確的答案,而因此衍生的衝突又以南山人壽為甚,甚至導致去年底的南山工會罷工事件。近日南山人壽再因一起契約關係的認定爭議,與業務員鬧上法院,不過高等法院認為,業務員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內容,性質屬於承攬契約,判業務員敗訴。

前(2014)年南山人壽一名許姓業務員,因招攬投資型保險時違反規定,遭公司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並終止勞動契約。不過許男認為與南山之間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因此,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公司因員工違反規定不經預告的終止契約行為,必須在發現違規後的30天內,但南山事隔近5月才終止契約,因此,要求恢復業務員資格。

違反招攬規定的許男,試圖透過訴訟取回權益,不過卻也讓南山與業務員之間對於契約性質認定爭議,再次搬上法院。

法官認為,員工與僱主之間必須具有人格上、經濟上以及組織上的從屬性,才屬於僱傭契約,反之則為承攬契約,而綜觀許男招攬保險的工作,有三大理由可認定非為僱傭契約:

一、不具人格上從屬性:

許男招攬保險的方式,是依個人習慣安排,並非由公司規定、指派,且無須打卡、請假,因此不具人格上的從屬性。

二、不具組織上從屬性:

許男招攬保險的工作,大部分仍以個人行動為主,不用與同事分工合作完成,即使許男停止工作,也不會影響公司整體的業務運作,因此不具組織上的從屬性。

三、不具經濟上從屬性:

按雙方簽訂的契約,許男必須要完成招攬保險的工作,才能獲得相對的報酬,而並非是勞基法規定的,單單提供勞務就能得到的「工資」,因此不具經濟上的從屬性。

基於上述三大理由,法官認為許男與南山簽訂的契約性質為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基法,判許男敗訴,許男不得主張恢復工作,全案可上訴。(104年重勞上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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