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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糖尿病未告知投保罹癌 濫用保險法判解約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5.12.21 (新聞)
糖尿病及高血壓患者投保時一定要告知,否則等到事故發生小心被解約。前(2013)年桃園一名葉姓男子因罹患大腸癌住院治療,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查出葉男投保時未告知已罹患糖尿病和高血壓,因此拒賠,並解約,葉男不滿提告,近日桃園地院判葉男敗訴。
由於葉男投保未滿2年即罹患大腸癌,依《保險法》第64條,投保時未誠實告知體況,保險公司有權在2年內解除契約,不過同一條還有但書,若「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發生的事故,與未告知事項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不得解約。
因此,葉男辯稱,雖然未告知,但糖尿病和高血壓與大腸癌無關,保險公司不得解約。但保險公司出具醫院意見佐證,研究指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罹患大腸癌的風險較高,兩種疾病皆為大腸癌的危險因子。
法官審理後指出,高血壓和糖尿病雖為大腸癌危險因子,但不表示必然會罹患大腸癌,因此,兩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但法官認為,「若本就因未告知重大體況而可解除契約,但因後續發生無因果關係的事故,導致無法解約,」等於是在濫用保險法第64條但書,而葉男罹患大腸癌雖與病史無關,但糖尿病和高血壓已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因此判葉男敗訴,保險公司可解約,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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