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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進消費者權益保護,並強化對保險輔助人的監督管理,去(2011)年六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63條修正案,將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責任保險僅需擇一辦理的規定,修正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並行制,關於投保相關保險,保險代理人、公證人需要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則必須同時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法案通過後,業者反彈聲浪沒有停止過,究竟業者為甚麼反彈?如何因應修正後的新規定?
個人型態與公司型態看法不同
公勝保險經紀人總經理李雯蕙表示,透過較少的成本轉嫁可能的風險是從事保險業都要有的觀念,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可以轉嫁業務員萬一有疏忽造成的風險,讓經營者更放心;投保保證保險則可讓消費者更有保障。只不過,經營公司需要負擔人事、行政等成本,現在還要加上保證金提存,對於小型保經公司而言,經營上會比較吃力,因而有反彈聲浪。
一位以個人名義執業的經紀人則肯定專業責任保險與保證金並行制的必要性,但認為保證保險應再研議。因為保證保險是保障消費者被業務員挪用保費造成的損失,但實際上經紀人只會經手小額的產險保費,人身保險保費不論首期或續期,都是由保戶透過轉帳的方式直接繳納給保險公司。是否有必要強制投保保證保險,值得商榷。
小型保經營業成本高 吹整併風
談起小型保經公司的經營壓力,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傳晧分析,業者的反應不單是保證金的問題,也包括了主管機關禁止保經公司策略聯盟,威脅業者生存權所埋下的導火線。
李傳晧指出,壽險公司大多只挑選規模前百大或前五十大、甚至前十大的保險經紀人簽約,因此小型保經公司會透過策略聯盟的方式與大型保經合作,以達成保險公司預定的業績目標。然而從去年二月經紀人管理規則禁止策略聯盟後,小型公司已面臨生存問題,如今又要提存保證金與投保相關保險增加經營成本,才會造成業者反彈。
李傳晧說,保險經紀人的優勢就是握有多家保險公司商品,修法後,小型經紀人需要重新定位,想清楚是要專注與少數一至二家願意簽約的保險公司合作,還是要維持原來握有多家保險商品的優勢,如果選擇後者,就有可能面臨整併的命運,而他也研判,因應法規修改,經紀人有朝向大型化發展的趨勢。
保障第三人從提升責任險保障作起
除了保經之外,保險代理人對於提存保證金也有意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羅廣才指出,大型保代公司一年的營業額達百億元以上,小型公司的年營業額可能不到百萬元,不論大小公司都要依據營業收入提存保證金,雖然金額不同,但對於小型公司而言的確會造成負擔。
提到業者提存保證金的反彈聲浪,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謝海財表示,代理人是代理保險公司業務、簽訂保險契約,未擔負核保、保險金給付等責任,照理可以主張不提存保證金,但主管機關認為,過去有些業者發生經營危機、客訴糾紛之後,草草將公司結束營運,致使債權人無法追償,因此堅持保險代理人有提存保證金的必要性。
謝海財說,要是公司真的出事,提存的保證金根本不夠用。因此,應加強專業責任保險的保單設計,透過保險轉嫁風險。
保險經紀人因法規修改產生整併、大型化趨勢,保險代理人是否也有同樣情況?
謝海財表示,保險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公司,本來就要取得授權書才能代理銷售保單,且必須達到保險公司設定的業績目標才能續約,除非是新成立或者業績表現不佳的公司,否則不會有無法代理或者必須整併問題。
三原因 反對保證金提存
關於公證人必須比照保經、保代繳交保證金,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游秋萍認為有三個不合理之處,第一,公證人的工作是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價與賠款並給予證明,即使倒閉,受影響的僅為少數人;第二,公證人如有不道德行為,不當利得勢必高於所繳交的保證金;第三,公證人不會經手保戶繳交的保費,也不會經手保險公司理賠的保險金,而且公證人出具的報告書是提供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參考,能不能理賠由保險公司決定,理賠金額多寡則是依據被保險人訂立的契約。
游秋萍說,主管機關基於保障第三人權利而修法的美意值得肯定,但公證人的性質與保經代不同,與其強制要求繳存保證金,不如從提高專業責任保險保額著手。
談到公證人是否因法規修改產生整併問題?游秋萍認為,公證人為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做的公證報告性質如同會計師、律師出具的專業報告,僅供利害關係人參考,收取費用是專業服務費,公證人能在同業中立足,靠的是專業與誠信,與資本額大小無關,因此同樣不會有整併的問題。
游秋萍說,除透過法規消極規範之外,主管機關也應積極教育消費者如何選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讓消費者知道不同保險輔助人的角色與該負的責任,讓不肖業者沒有生存空間。
法規修改後 監理新挑戰
一金二保原訂定於去年底上路,但在主管機關與業者的默契下延後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實施,因此對於業者的疑慮,保險局官員不願多做評論,僅表示日前舉辦公聽會時都已作了回應,並強調保證金提存對於第三人、保戶有實質的意義,保險輔助人在保險業扮演的角色愈來愈吃重,修法的目的是為了增加監理強度,但也不排除在實施一段時間後修正。
隨著保險市場逐漸成熟,保險輔助人的地位日趨重要,不僅影響保險契約的履行,也影響整體保險市場運作,從保險法第一六三條修正,可以看出主管機關欲導正不同保險輔助人落實保險法上的定位,然而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行業特性、規模大小差距甚大,如何有效監督與管理,考驗著主管機關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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