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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十大死因中,心血管疾病連續8年高居第二位。若以年齡層觀察,1~24歲死因以事故傷害居首位;25~44歲死因以惡性腫瘤、事故傷害居前二位; 45歲以上死因以惡性腫瘤、心臟疾病居前二位。
據金融評議中心統計,2014年在理賠申訴及評議案件中,事故認定爭議達195件,占所有爭議類型第2大類,平均每2天就有一件爭議,而爭議的緣由就是雙方在意外險理賠,對於事故是意外還是疾病所致認定的歧見。
健康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昨(22)日邀請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發行人林麗銖、雙和醫院心臟內科主任暨專任主治醫師劉如濟和觀眾朋友談談,如果因心臟病或腦血管疾病發生意外而導致死亡,保險公司如何認定被保險人的真正死因?
劉如濟表示,許多心臟病患者平時沒有徵兆,可能於第一次發作就心肌梗塞或猝死。根據美國國家心臟、肺臟及血液研究院與波士頓大學,在美國麻州佛拉明罕鎮進行的一萬兩千人、六十年的持續性研究,結果發現,男性心臟病中,高達六十二%的人,第一次心臟病發作就心肌梗塞或突然猝死,女性的比率也達四十六%,而且之前完全沒有任何預兆。
如果心臟病猝死發生在睡夢中,因為型態相對單純,被認定為意外死亡的機率不高,但若心臟病猝死伴隨開車、登山等行為,事情就變得複雜且難以釐清。
民國八十五年,財政部發函刪除意外險示範條款中「直接且單獨原因」等文字,且將意外傷害事故定義為「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自此擴大了意外傷害險的承保範圍。所有非身體內在疾病的自身原因而引起死亡的情形,例如喝酒嘔吐噎死,均被納入意外險保障範圍。
林麗銖表示,產生意外險理賠爭議的原因在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方式」的記載,只有病死或自然死、意外死、自殺、他殺、不詳,當檢察官認為並非「病死或自然死」或「未確定」,又查無「自殺」或「他殺」嫌疑,在此種情況僅能在死亡方式上勾選「意外」而無法勾選其他欄位,但此「意外」與保險法或前述保險契約上意外事故的定義並非全然一致。
相驗屍體證明書除了記載死亡方式,還會說明死亡原因,包括「直接引起死亡原因」及「先行原因」,以及「其他對死亡有影響的疾病或身體狀況」。當同一張證明書所記載的待證事項出現矛盾,死亡方式勾選「意外死」,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為「心因性休克」,就會產生保險公司及保戶各取所需、各自表述。
當保險公司與保戶雙方有不同見解的時候,可以尋求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進行協調,或請金融評議中心評議,若對評議結果不滿意,只能尋求法律途徑釐清。
主持人: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傳播機構創辦人暨董事長 黃秀玲 來賓: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發行人林麗銖、雙和醫院心臟內科主任暨專任主治醫師劉如濟(由左至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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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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