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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雙實支為複保險 投保第二張須告知
文/朱家儒 | 2015.11.02 (新聞)
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但具損害填補精神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則為例外。去(2014)年嘉義一名李姓女子剖腹產,分別向其投保實支實付險的2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其中一家發現李女投保時,未告知已有實支實付險,使其錯誤承保,只願意賠付超過第一家保額的部分,李女提告,近日嘉義地院判李女敗訴。
現行對於複保險適用與否的解釋,是依大法官第576號解釋「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增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其中,人身保險包括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而所謂「不受複保險相關規定限制」,包括保險法第36、37條規定的,若有複保險,要保人須主動告知保險公司,否則契約無效。因此,李女以此主張,雖然未告知複保險,但為合法行為,保險公司仍應全賠。
然而,實務上在處理健康險是否適用複保險的爭議,大部分法官會引用最高法院95年1298號判決「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保險契約,若是在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傷害受醫療而獲不當得利,應仍有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適用。」此判決也被視為第576號解釋的但書,因此,此案法官認為,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的實支實付醫療險仍適用複保險規定,也就是須主動告知複保險,否則保險公司可只賠付超過他家保額的部分,判李女敗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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