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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要保書應「據實以告」,但如果是保險業務員代填且告知不實,保險公司還可以主張保險契約無效嗎?一名張姓男子在2012年4月間向國泰人壽投保住院醫療險、手術醫療險,已經繳納2期保費14萬8,282元,投保約1年多後收到存證信函;國泰人壽認為張男曾因胃潰瘍、高血脂、慢性肝炎、自主神經系統疾患、第三第四腰椎間盤突出狹窄而就診,且要保書的告知事項都勾選「否」,根據《保險法》64條要解除保險契約。
張男表示,投保前已告知李姓保險業務員自己偶爾失眠拿藥;另外,椎間盤等關節疾病已經手術或復健治癒;腸胃出血及大腸病症則沒有嚴重症狀,沒有故意隱匿病情。況且要保書中的告知義務欄位,都是由李姓業務員自行勾選「否」,國泰人壽應該自負風險,張男認為保險契約有效。
國泰人壽指出,張男2008年6月時在愛欣診所診斷出高血脂、慢性肝炎、肝功能異常;根據2008年4月〜6月間在復健科的病歷記載「頸椎關節炎壓迫神經根」;2010年3月23日奇美醫院健康檢查報告記載「退化性胸椎、腰椎脊關節疾病併骨刺形成」;2012年2月29日神經科診所診斷出骨性關節炎及精神官能症;2012年3月間,經衛生署台南醫院新化分院診斷出「腸胃道出血」、「結腸性腫瘤」並頻繁看診11次;張男沒有據實告知過往病史,已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正確評估,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該予以解除。
臺南高院審理,李姓業務員承認張男要保書上的告知事項「是我勾選的沒錯」,因為張男表示10幾年「前」有脊椎問題,但保險契約就10年「內」加以詢問,而張男回答說「沒有」在10年內患有疾病,我有特別提醒如果告知不實的話,被查出不會理賠,且簽約時張妻也在場,他們都表示知道。
法官認為,要保書上告知事項雖然是李姓業務員勾選,但是有逐一向保戶告知詢問,不是只憑個人的意志而沒有據實填寫,李姓業務員既然已經依照張男的意思填寫,張男就不能主張不是本人勾選,進而免除告知的義務。
法官日前判決,張男罹患肝炎、關節炎、精神官能症等在屬於保險實務上的高危險疾病,而張男未盡告知義務,已影響保險公司承保上對於危險評估及保費的對價平衡,依《保險法》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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