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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上班途中遭撞已獲賠 不得申請職災補償?
文/鄧佳惠 | 2015.09.17 (新聞)

台中市一名19歲范姓女子,2012年3月9日起任職台中市科技公司從事貼膜工作,工作1個多月後騎機車上班途中,被台中客運違規撞傷,造成身上多處骨折、顱內假性動脈瘤破裂出血,並造成左眼創傷性視神經病變及萎縮,左眼裸視0.02,矯正後0.1;范女以職業災害向勞保局申請補助,才發現雇主未幫她投保勞健保,故向台中地院提告求償。

科技公司辯稱,職業災害的認定,應以雇主指揮監督的狀態下,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發生的偶發意外事故,換句話說,職務和災害之間應有因果關係,而上、下班途中的「通勤災害」不能列入職業災害的認定範圍。此外,范女已獲強制車險賠付的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另也獲得肇事人賠償金200萬元,范女不該再提出職災補償請求。

法官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也指出,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執行業務時所發生災害為限,還應該包含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交通事故的傷亡。此外,科技公司應負職業災害的補償責任,與台中客運依民法應負的侵權賠償責任,兩者性質不同,勞工可同時行使。

因此,台中地院判決,科技公司應賠償范女,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等職災補償,共計37萬5千多元,且應補提范女從到職日起至雙方勞務契約結束日止的「勞工退休金」共11,491元,至范女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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