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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自殺難證明,保險公司認賠149萬
文/何楷平 | 2014.11.06 (新聞)
高雄一名蔡姓女學生,4年前在學校失足墜樓,導致下肢癱瘓。保險公司認為蔡女留有遺書,明顯為故意自殺,拒絕理賠。家屬提告後一審敗訴,但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蔡女是為了嚇唬同學站上樓頂,才不慎失足摔落,應屬意外事故,改判保險公司敗訴,需理賠149萬元保險金。

保險的用意,是保障被保險人在發生意外事故時,能夠獲得合理的賠償。保險的不保事項,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自殺」屬於故意行為,而非意外事故,因此,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不需負賠償責任。

然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被保險人是不是自殺,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但要取得直接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是自殺,在實務上並不容易,因此,遇到類似案例時,保險公司想要打贏官司,難度都相當高。但為什麼保險公司需要負舉證責任?蔡女的意外險保單,沒有載明承保的範圍嗎?

意外險屬於「綜合保單」,和「列舉式保單」不同。列舉式保單會將所有承保的事故逐一列出舉,只要在承保範圍內,保險公司就會理賠;反之,綜合保單並不會逐條列出承保事項,只會列出「不保事項」,換句話說,「不保事項」以外的事故,保險公司都必須理賠。因此,保險公司必須證明蔡女發生的事故,是「不保事項」當中的「故意行為」(自殺),否則就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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