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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算錯刑期致冤獄 檢察官有保險
文/沈瑜 | 2015.08.27 (新聞)
200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科劉檢察官審核一名須入監服刑3個月的劉姓犯人,在進行書面核對作業時,因內勤檢察官誤填入監時間,而劉檢察官也未發現錯誤,導致計算服刑時間多了10天,受刑人因此白白被多關10天。
依照《冤獄賠償法》(2011年已更名為《刑事補償法》),受刑人錯關1天,可獲每天3,000~5,000元的國家賠償,板橋地院隔年賠償劉犯3萬元,因認為劉檢察官欠缺一般檢察官應有注意義務,有重大過失,向劉檢察官追討1萬元賠償並提起訴訟。
劉檢察官認為自己只有輕微過失,不到重大過失,不應背負重大過失責任,不服訴訟判決上訴;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劉檢察官核對工作疏失,導致受刑人人身自由受限,屬重大過失,判劉敗訴,須付1萬元。
據了解,高檢署認為檢察官等刑事執行人員需要責任保險保障,因此向保險局請求開發相關責任保險商品,去(2014)年產險公會研發「刑事執行人員責任保險」,新光產物率先開發此類保單,有7家保險公司跟進,但目前上市的只有新光產物與兆豐產物。
產險業者表示,檢察官、檢查事務官、書記官、觀護人、法官可自由投保此險種,當執行法律職務時,因重大過失行為違反職務上應盡義務,致第三人有所損失,依《國家賠償法》、《刑事補償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被求償,可由保險理賠。
檢察官「算錯刑期」,多半是無心過失,其賠償責任,即可轉嫁給保險,當受刑人請求冤獄賠償,國庫支付受害者賠償金額後,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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