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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產品責任險,保障誰?
| 2014.11.01 (月刊)

食安問題重創台灣的MIT招牌,經濟部也預估,今明兩年,食品業的整體營業額將會減少150億元左右。看得見的經濟損失可以找出補救對策,但是失去的商譽及國民健康,該如何獲得補償?

台灣淋巴癌每年新增患者,2003年約一千人左右,到了2012年變成三千人,九年內暴增二倍,推測與外在環境充斥有毒物質有關。病從口入,專家指出有九成疾病是吃出來的,不健康的飲食使民眾就醫機率大增。

從餿水油、飼料油到非食用的牛油、椰子油,頂新使用非法原料製成食用油已逾十三年,受污染的食物品項達數百項,國人健康一點一滴被蠶食鯨吞,不孕人口愈來愈多,罹癌比例逐年攀升。但是,面對黑心業者的蓄意危害,消費者卻求償無門。

衛福部(前衛生署)自2008年5月起強制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保險公司也以「未來民眾一旦購買食品吃出問題要向業者索賠,將更有保障」為訴求向食品業者「兜售」,然而,一旦民眾吃到問題食品向廠商求償,卻要負舉證責任。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民眾每天吃下多項不同食品,要證明是單項問題食品所致難如登天。

不肖業者只要投保就符合法令要求,保險公司就能賺進鈔票,所有的風險留給消費者承擔,令人不禁要問「產品責任險究竟是保障誰?」

法律上的「無過失責任」定義為「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就是為了避免原告無法證明被告行為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致敗訴無法求償。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無過失責任,原告僅需證明產品有瑕疵,且與其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獲得賠償,不必證明製造商是否因故意或不小心而做出瑕疵的產品,如此可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使得損失能迅速填補。另一方面更能迫使製造廠商生產品質優良及更具安全性的產品,以減少他人的損害。

產品責任險的理賠問題在於民眾無法證明傷害,例如癌症,是某一廠牌或某一食品所致,若此一問題無法解決,產品責任險就賠不到,因此,產品責任險應採無過失責任,或廠商蓄意使用黑心原料就該賠償,消費者不須舉證,但產險公司保有向被保險人求償的權力。

把維護食品安全的責任還給業者,把保障還給人民,才是產品責任險應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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