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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訊息
購買隱形眼鏡 10月起須有處方箋(詳全文)
文/楊佳真 | 2015.08.17 (新聞)
台北市衛生局近日規定,日後民眾購買隱形眼鏡,需提供眼科醫師處方箋,患者若診斷出不適合配戴隱形眼鏡,可能會因此無法購買,此消息一出,民怨四起。
隱形眼鏡屬於二級醫療器材,食藥署說明,早在民國64年就已明文規定,「民眾購買隱形眼睛,須有眼科醫師處方」,目前預計處方箋須在6個月內有效。
食藥署表示,已諮詢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意見,並與多位醫師取得共識,不當使用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角膜炎、結膜炎、虹彩炎等傷害,嚴重甚至可導致失明,尤其受到時下年輕人喜愛的角膜變色片傷害更甚,因而食藥署近日又重申此一規定。
美國眼科醫學會會員、現任彰基醫院眼科部協同主任林昌平醫師表示,過去配戴隱形眼鏡的族群,以20~30歲的上班族為主,而現今多為國高中生,甚至會因同儕壓力而配戴角膜變色片,醫師認為「角膜變色片的外觀,跟先天性的青光眼看起來一模一樣」,建議學生族群不要盲從趕流行,輕者容易角膜發炎;重則角膜潰瘍、甚至需要角膜移植。
林昌平表示,眼科門診每天都有因不當配戴隱形眼鏡而求診的患者,近年來人數明顯攀升,衛生局近日重申此規定,應與消費者的不當配戴有關。
林昌平說明,日本等先進國家都有此規定,只是國人已養成直接購買習慣,才會覺得不便,但若以保護自己視力的角度衡量,其實這項規定有其必要性,否則不適合配戴的患者若繼續配戴,傷害更甚。罹患乾眼症或角膜炎的患者,不適合再配戴隱形眼鏡,將來制度若確實執行,民眾可避免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導致眼疾惡化,對消費者而言也是多一層保障。
衛生局聽取民意後重新檢討,未來將只針對18歲以下或初次配戴者執行。也將對業者進行宣導,違者將依違反《消保法》規定,開罰違規業者6萬元以上、16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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