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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自二○一二年成立以來,共有一萬三二九一件申訴案,其中保險業就有一萬一六○五件,占八成一,包括壽險八七一○件,占六五.五%;產險二五九六件,保經代僅二九九件。
進入評議階段的有七二四五件,同樣以壽險業六二四三件,占八六.二%最多,銀行、證券期貨業都只是陪襯。
銀行通路對壽險保費的貢獻度超過一半。評議中心資料顯示,「業務招攬爭議」占壽險非理賠類二七%,僅次於「要/被保險人非親簽」,從銀行賣出去的保單,若被保戶告上評議中心,這筆招攬爭議的帳應該算在銀行本身、銀行保代還是保險公司頭上?
理論上保單既然是「銀行理專」賣出去的,理專所屬的銀行就應該要負相當責任,但是依規定所有銷售保險的理專都必須登錄在產壽險公司或經代人公司,而為了確保肥水不落外人田,大多數銀行都會成立自己的經代人公司,先由保經代向保險公司收取代理費,盈餘再上繳銀行。因為賣保險的理專也是登錄在保險公司或經代人的業務員,所以銀行本身可以不必為理專的保險銷售行為負責。銀行身為金融體系最龐大的金主,在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的申訴或評議案件卻寥寥可數,與保險有關的案件都不算銀行的帳,是主要原因之一。
但是,來自銀行通路的業務,當然是「銀行」理專賣出去的,不論是登錄在銀行保代或保險公司,這些理專才是真正與保戶面對面說明保單商品內容的人,理專所屬銀行的招牌,以及過去與客戶的往來關係,也是保戶買單的主要原因。把保戶申訴的帳全算到保險公司或保代頭上,雖然是依法辦理,但既不符實質正義,也未必符合達到評議中心促進市場健全發展的設立宗旨。
對於發生爭議的銀行保險保單,保險公司不敢釐清責任或找銀行共同承擔,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保險公司不敢得罪業績好的銀行,有些保險公司對保代大戶惹出的爭議保單還會主動概括承受,要提升銷售品質根本之道,必須靠評議中心站在公正第三人的角色建立制度,針對市占率超過一半的銀行保險業務訂定公平、合理的服務費分攤標準。
金融評議中心有些不合理的規定,可能助長保戶遇到爭議不問自己對錯「先申訴再說」的歪風,業者私下諸多抱怨,卻也敢怒不敢言。因此前金管會委員林建智接任該中心董事長之後,業者不但寄予改革厚望,也認為具備法律與保險背景的林建智較好溝通。期待評議中心的相關規定落實到真正反映事實的公平性,那就是保險制度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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