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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
為健全保險業之業務經營及避免不當費率競爭,並落實推動金融創新之政策,期鼓勵保險業致力於商品創新同時,兼顧風險控管機制,爰研擬「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健全保險業之業務經營及避免不當費率競爭,爰分別增訂財產保險商品及人身保險商品費率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及配合財產保險商品特性,增訂財產保險業費率釐訂應符合特定之參考費率範圍。(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
二、參酌現行核准制保險商品審查實務,並兼顧保險業發展商品之實務需求,爰將現行核准制保險商品及駁回後再次送審之核准制保險商品之准駁時程縮短。(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為鼓勵保險商品創新,落實差異化管理之精神,擴大績優保險公司之獎勵範圍及增訂內部控制機制,並放寬申請認可頻率及處分相關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配合第十五條之修正,並兼顧核准制保險商品審查實務及業者需求,爰縮短現行保險業對核准制保險商品及駁回後再次送審之核准制保險商品之最後補正時限,並增訂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以不合理之定價進行業務競爭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保險業停止銷售。(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另為維護保險業辦理放款之交易秩序與其放款客戶利益,維持保險業者體質及市場健全穩定,確保公平競爭,爰擬增訂「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三規定,明定保險業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辦理放款。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上開2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1aw.fsc.gov.tw/la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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