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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慈母入火場救兒喪命 非故意行為
文/鄧佳惠 | 2015.04.08 (新聞)

慈母護癱兒遇火刧雙亡!去(2014)年底苗栗縣後龍鎮一戶民宅深夜發生火警,53歲潘太太先抱出3歲外孫女逃生,眼見屋頂熊熊大火,不顧安危再度衝入火場,企圖救出癱瘓臥床17年的次子,結果最後2人雙雙葬身火窟。

警消撲滅大火,在兒子的房間找到母子焦黑的遺體,驚見潘母以肉身趴在著兒子身上、雙手環抱兒子。

壽險保單明訂,故意行為屬除外責任,若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保險金。所謂故意行為,就是明知這個行為會導致體傷或死殘,仍然執意去做。

潘母明知進入火場有危險,仍不顧性命安全、執意救兒,是否仍算是故意行為?若潘太太有投保壽險,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遠雄人壽表示,潘母進入火場救兒,出發點和自殺不同,保險公司不會認定潘母進入火場是故意行為,除非這場火災是潘母縱火,才算是故意自殺行為。因此,潘母若有投保壽險,可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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