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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吵得火熱的UBER 備受冷落的保險
文/朱家儒 | 2015.01.29 (新聞)

去(2014)年1月在舊金山,一名Uber駕駛撞死了一位6歲大的女孩Sophia,引發激烈的保險爭議。由於以自用車從事載客行為,不在自用車險的保障內,遂引發當地言論譴責,要求Uber必須負起應有的責任。

目前美國Uber率先提出解決的辦法,向每位Uber駕駛收取1美元,作為投保保險費用。

Uber依營業模式可分為三段,首先是車輛自用期間,其次是用手機登錄載客系統的「接客期間」,最後則是從乘客上車到下車的「載客期間」;而依不同階段分為三種保障,分別是車輛自用期間的自用車險,接客期間的自用車險加上投保第三人體傷5萬美元、事故10萬美元的「超額」責任險,以及載客階段提供100萬美元的駕傷險和第三人責任險。

其中,超額責任險規定只保障超過自用車險賠付的部份,但隨後當地保險公司均聲明,只要登錄系統,即使未載客仍算是營業行為,自用車險不予理賠,換句話說,接客期間第三人的保障只有超額部份的5萬美元,根本不夠。

直到昨(28)日,MetroMile(實施Pay as you drive, PAYD)保險代理公司與Uber合作,承保自用與接客期間的保險,解決Uber的保險問題,也藉機拓展PAYD的用戶。

回到台灣,在一場Uber舉辦的說明會上,該公司員工表示會審核Uber駕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但也說出自行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也可提供保障的錯誤資訊。事實上,根據國內車險的規定,自用車險若做營業使用,保險公司除可拒賠外,還可依據違反告知義務終止契約。

美國對此類創新的營業模式,已建立網路運輸公司(Transport Network Company,TNC)的相關制度,但國內法規似乎仍陷於計程車公會的利益、Uber的堅持,與夾在中間的交通部,至於排在末位的保險問題,在台灣第一位Sophia出現之前恐怕很難引起相關單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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