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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汽車掛名他人,車險不賠?
文/葉聰煌(產險公司車險部協理) | 2001.10.01 (月刊)

楊振半年前趁朋友的公司要買一批新車,因為可以享有更優惠的折扣,所以他和朋友講好,以該朋友的名字也買了一輛,同時也以這位朋友為被保險人,買了竊盜損失險及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不料沒幾個月,這輛新車卻不翼而飛,但是當楊振向警方報案後,隨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表示,因為被保險人不是楊振本人,所以不用賠,為什麼?(困難指數八十%)

關於本例首先有待釐清的是,楊振和他的朋友及車子之間的關係。如果被保險人是被保險汽車的實際所有人並借予楊振使用,雖然被保險汽車失竊,但實際上楊振應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且不得向楊振追償;除非楊振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保險公司賠付後,得向楊振追償。

唯此例楊振為車子的實際所有人,楊振的朋友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而登記的車主,而楊振與朋友之間,則宜以信託關係視之。

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可能原因

而楊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表示「因被保險人不是楊振本人,所以不用賠」的可能原因如下:1.依據保險法第四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2.保險法第五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保險公司依保單的規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楊振非被保險人,未享有賠償請求權,所以楊振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自然無法賠付。

如果回過頭來以楊振的朋友(被保險人)名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會理賠了嗎?

恐怕也有問題,因為被保險人不是車子實際所有人,車子失竊對被保險人並無損害,也就是說涉及保險利益的問題,依保險法第十七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所以,以被保險人名義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可能還是不賠。

用別人的名義麻煩多

一般而言,消費者買車卻登記別人的名字為車主,並向保險公司投保車險時,的確容易產生糾紛,首先面臨的問題即如本例,遭保險公司拒賠。若保險公司不知道被保險人非保車的實際所有人,且以被保險人名義申請理賠,則將面臨追償的問題。舉例來說,實際所有人本人或其家屬駕駛保車,因違規而肇事,保險公司賠付車體損失險後,必然向駕駛人追償;若實際所有人是以自己名字買車、投保的話,則不會產生追償的問題。

另外,用別人的名字買保險,保險費的計算也產生問題,這張保單是以別人的狀況、從人因素計算保險費,顯然不對勁,而如果肇事紀錄不佳,則又影響別人將來投保車險時之保費計算。

除此之外,用別人的名字買車,還可能有:稅金繳納問題、違規罰款繳納而導致吊扣駕照問題、發生車禍(如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問題、車子抵押貸款問題及車子出售的問題等。所以,應儘量避免。

非不得已可採信託契約

如因特殊情形非用朋友的名字買車不可,建議應先與朋友訂立信託契約,以保障彼此的權益。

購買保險時,應將實際情形於要保時告知保險公司,以免將來保險事故發生時,產生糾紛。或是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將實際所有人的姓名列於保單上,成為合理的使用人,也就是列名被保險人,以避免代位求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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