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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士豪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二百萬元,並以其妻李月兒為受益人。
不料,張士豪於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因猛爆性肝炎去世,李月兒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保險公司於同年五月二十日以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即罹患慢性肝炎就醫治療,卻於投保時未告知為由,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及保險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但是,李月兒認為被保險人生前並未罹患此症,且填寫要保書與告知事項均經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指導完成,為何保險公司不理賠呢?(困難指數八十%)
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這就是保險公司主張拒賠的根據。
現在,問題是張士豪於投保時,是否真的沒有善盡告知義務?而沒有告知的事項,跟猛爆性肝炎是否有因果關係呢?
曾罹患B型肝癌未告知
本例中,保險公司經查訪後發現張士豪曾在某綜合醫院就診,他的病歷裡記載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因全身倦怠有一星期,肚子不適等原因至醫院急診,經抽血檢查,肝功能GOT數值二四九U/L、GPT數值高達五五九U/L,均分別偏離正常值七至三六、八至四一,診斷為慢性肝炎併急性發作,病歷主訴中的病史有載明其為B型肝炎帶原者及脂肪肝。
該醫院負責醫治的醫生並表示,當時有囑病人回診,按一般看病程序,病人抽血檢查後,給其看完檢驗結果,醫師並告知病況後,病人才會離開。顯然,張士豪於簽訂保險契約前,早已知其為B型肝炎帶原者,並曾罹患慢性肝炎併急性發作。
關於此事,張士豪告訴業務員了嗎?事實上,他僅跟業務員提及八十五年農曆年初二因腸胃不適至醫院就診,不過僅告知有腹痛,並未告知有肝病。所以,張士豪所稱關於填寫要保書與告知事項均經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指導完成,不符合實情。
B型肝炎會引發猛爆性肝炎
那麼,B型肝炎會引發猛爆性肝炎嗎?
猛爆性肝衰竭是指肝細胞在短期內大量壞死,造成肝功能衰竭,並且在黃疸出現兩週內,或是症狀出現八週內發生中度以上的肝昏迷甚至死亡,且事實上在台灣,猛爆性(肝)衰竭最常見的導因即為B型肝炎的急性發作。
最高法院曾經對類似案件向台大醫院函查,據該醫院會簽意見顯示:「慢性B型肝炎併急性發作,在發病後三週內因肝功能衰竭致死是有可能。」另外,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保險上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指出類似的結果,而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也有類似結論。
因此,張士豪未據實告知的疾病與其危險事故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張士豪於八十五年三月八日因猛爆性肝衰竭死亡,距其二月十九日因慢性B型肝炎的急性發作入院急診僅經三週,足見時間甚為密接,此三週的時間根本即為肝衰竭的猛爆性進程,二者間自有直接因果關係。
所以,張士豪違反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及保險契約所定應據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自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假如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不管是故意或是不小心的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都可以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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