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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免費義務協助民眾處理保險糾紛的「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這一兩年來發現所接獲的理賠糾紛類型中,有關保單復效的案件越來越多。
近年來,不少消費者反應,自己因為忘記繳納保費導致保險契約停效,因此到保險公司申請復效,而保險公司多會要求填寫健康告知書或是要求出示體檢報告書;好不容易抽空做完體檢,保險公司卻又說要加費、減額,或將某疾病列為除外責任,甚至還有拒絕保戶復效的情形。另外,也有消費者雖順利復效,但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卻要以保戶復效時告知不實為由解除契約。
根據保險法第116條第3款「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清償後,翌日上午零時開始恢復效力」及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停止效力之人身保險契約,要保人於清償欠繳保險費及其他費用後,得恢復其效力⋯」,兩個關於保單復效的法條,都沒有規定保單復效必須經保險公司同意;但壽險保單示範條款第6條第2款卻寫著「⋯⋯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因而在實務上只要停效保戶提出復效申請,所有壽險公司都一定會嚴加審核,這種實務做法與法令規定明顯不符的情況已存在多年,為何未見主管機關有任何表示,坐視保戶權益受損?
究竟保險契約的復效是否應經保險公司同意?還是只要繳清欠繳的保費即可?而保險公司對於申請復效的案件,是否有權要求保戶做健康告知或提供可保證明?保戶申請復效時若告知不實,保險公司以此主張拒賠甚至解約合理嗎?保險公司有條件的接受復效,將先前理賠過的疾病除外不保,或是減少保險金額,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受損該怎麼辦?
為了釐清消費者對保單復效糾紛案件的疑慮及了解各界看法,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特別舉辦座談會,邀請產官學界的代表共同探討「停效後的保單,如何復效才有效?」,期望釐清復效問題的癥結並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保險公司有權不讓保戶復效?
保險法與壽險示範條款中有關保單復效的規定互相牴觸,到底應以何者為依循標準?代表學界出席座談會的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饒瑞正表示,依保險法第116-3條規定,停效的原因消失後,保險契約就可自動、當然恢復效力;但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6條的規定卻賦予保險公司同意權,顯然與保險法的規定有所牴觸。依保險法第54-1條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顯示保單示範條款牴觸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遠雄人壽理賠部經理李俐圜認為,保單示範條款中規定復效要經保險公司同意,在「法」的層面確實有問題存在,但目前保險法修正草案中有針對第116條做出修正,將爭議透過修法解決。只不過如果全依保險法的規定,認定保單示範條款的規定無效,對業界實務運作勢必會造成相當程度的衝擊,因此如何在法制與實務間取得平衡,就必須靠主管機關適時修法來解決。
保險法既然規定保險公司對於復效沒有同意的權利,為何主管機關在保單示範條款中會有不同的規範?金管會保險局第三組科長施瓊華表示,當初在研擬保單示範條款時,因考量實務上如果保戶隨時可申請復效沒有任何限制的話,可能會有逆選擇的情形,所以才會賦予保險公司同意權,並不表示保險公司可以濫用同意權。
復效=危險增加? 產官界看法不同
保險契約停效後再復效,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真的有影響嗎?新光人壽保費部經理吳景煥表示,保險公司當初在與保戶訂約時,是在以保戶會持續繳費且無中途停繳的前提下做商品訂價,並未考慮保單停效後再復效的情形。雖然不是所有保戶都在健康亮紅燈時才來申請復效,但不可否認復效時的逆選擇風險較高。
吳景煥並引用保險法第59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與第60條「⋯⋯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的規定,表示保險公司若發現保戶申請復效時健康狀況已不佳,為避免承擔過高的危險,保險公司理應重新評估危險,這樣做不但合理且合法。
針對保險業者代表的說法,饒瑞正與施瓊華都不表認同,饒瑞正認為在訂立契約時就可預見的風險,不能算入申請復效時的危險增加,只有當初訂約時未列入危險評估的部份,才可算是危險增加而能適用保險法第59條的規定。施瓊華則表示,她雖然贊同危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應該要通知保險公司,但在壽險與醫療險部份,她認為保險公司在訂立契約、精算保費時就已將該被保險人未來的死亡率及罹病率納入考量,計算出平等對價的保費,所以不論經過幾年,被保險人未來可能面臨到的各種風險早已反應在保費。因此,只有在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職業變更才會影響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壽險及醫療險則不適用保險法第59條規定。
復效要求健康告知於法無據?
此外,針對實務上保戶要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多會要求填寫健康告知書或出示體檢報告,這樣的做法合理嗎?國際紐約人壽行政規劃部資深經理余家和表示,目前各保險公司對復效的做法並不一,有的只需填寫書面健康告知書,有的則還要附上可保證明。但這些要求並非全然是考量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有時是要做身份認證,確認申請人是否為被保險人;而且復效在雙方資訊不對稱下,保險公司很難辨別被保險人是逆選擇或善意,但透過書面告知書可以幫助業者進一步做區隔。因此,余家和認為書面詢問及體檢報告是有必要的,如此保險公司才能了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以做為風險選擇與判斷的依據。
針對保險公司的說法,施瓊華頗不以為然。她認為現今繳費方式雖多樣化,但因金融機構處理不當造成延繳的情形很常見,絕大部份的保戶非出於本意要離開保險群體。保險公司應該探究每一個案件停效、復效的原因,針對惡意復效的保戶業者可做調整,但對於善意的被保險人,要求填健康告知書甚或要求提供可保證明,實在說不過去。
無條件復效 對善意保戶不公平?
雖然保險公司保有完全的同意權對善意的保戶不盡公平,但沒有任何條件的復效,壽險業者都認為對持續繳費的被保險人恐有不公平之處。余家和說一般消費者買保險的目的在於轉嫁風險,被保險人年輕體壯時,可能因沒有危機意識而不持續繳費,當身體出現毛病時才趕快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基於公平合理的保費原則,對持續繳保費的保戶來說並不公平。吳景煥則說,國外的壽險公司都有自己的經驗生命表,復效時若有逆選擇情況產生,不但會影響之後編製的生命表,也會增加所有保戶的費率,所以保險公司對復效保戶應有重新評估的權利。
保單復效並不會增加保險群體的風險
針對保險公司的說法,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資深顧問陳富琴表示,絕大多數的保戶都是善意的消費者,保單停效大多只是忘記繳費或其他原因,並非故意先讓保單停效,等身體亮紅燈之後才趕快要申請復效。目前保險公司對復效的申請不但過於嚴格,甚至還有公司以轉換保單的方式處理,陳富琴提醒消費者,若保險公司要求保戶轉換保單,一定要注意轉換前後的保障範圍及自身權益有何影響,以免連自己轉換後的保單是保障什麼都不清楚。尤其是早期高預定利率的保單若不小心停效,要再申請復效可說難上加難,因為保險公司多以危險增加為由拒絕。
施瓊華則再次強調,保險公司的同意權需用在是否有逆選擇的情形,而非以危險增加要重新篩選當藉口。就算被保險人真是故意,保險公司的危險也不會因此變動,因為被保險人不會因為有買保險就永保健康,沒買保險就生病。而且我國壽險精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是整個業界的經驗生命表,在此基礎下,沒有所謂保單復效危險就會增加的疑慮。李俐圜也贊同繳清欠繳保費後復效的契約並不會增加保險群體的風險。
復效只是恢復契約效力並非重新訂約
至於申請復效時必須填寫的健康告知書,是否屬於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饒瑞正認為,復效只是恢復契約原有的效力,並非屬於重新訂立契約,所以保戶並不需重新告知。在英、美兩國因法律未定有危險增加需通知的義務,所以才規定復效時保戶需重新申請並再次告知,但我國則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不能以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要求保戶再次告知。
余家和與吳景煥也贊同,訂立契約時誠實告知即可,復效時告知不實用第64條來解除保險契約,於法無據;因保險法第64條已明定,保險公司要行使違反告知義務的解除權,僅限於訂立契約時的告知不實。
復效時不能將停效前疾病列為除外責任
針對有些保險公司在受理復效申請時,將復效之前(包括停效前及停效期間)已有的疾病列為除外責任,對此施瓊華表示,保戶停效之前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在復效時是沒有權利除外不保的。
而李俐圜則表示,停效前發生且已獲得理賠的疾病,保戶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在實務處理上確實會很掙扎,但列為除外責任很不合理,因為醫療險對於疾病的定義是「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這表示只有在停效期間發生的疾病才可以不歸在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
未來停效未超過6個月 可無條件復效
對於保單復效糾紛日漸增加的情形,施瓊華表示主管機關已有注意到,因此保險法修正草案中參考國外做法,將第116條修改為保單停效後6個月內保戶若申請復效,保險公司要無條件接受;至於停效期已超過6個月時,保戶就需依保險公司的要求,做健康告知或提供可保證明讓保險公司審核,希望能在法制與實務間取得平衡。
但饒瑞正對於保險法修正草案中將6個月設為無條件復效期提出質疑。他認為既然現行的保險法本就沒有賦予保險公司同意權,表示只要停效後2年內提出復效申請,保險公司就要無條件接受,但修正草案卻將時間縮短為6個月,是否有限制保戶疑慮?
希望在避免逆選擇與保戶權益間取得平衡
針對上述的疑慮,李俐圜認為實務上的確有逆選擇的情形發生過,但若2年內都可無條件復效,將對保險公司造成非常大的衝擊;且根據過去經驗及申訴案件可發現,停效6個月內申請復效較少出現逆選擇。代表業者的吳景煥及余家和也表示,停效後6個月內可無條件接受復效申請,應能在降低逆選擇風險與保戶復效權益間取得平衡。
對於保險法修正草案的規定,陳富琴表示相當肯定主管機關修法的方向。她表示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在處理保險糾紛時,發現保險公司對於復效申請案件一視同仁,導致不論消費者是停效多久才再申請復效,保險公司都行使同意權。保險法修正草案的明確規範,將可解決多數消費者的問題。
最後施瓊華提醒民眾,在保險法修正草案通過前若有此類復效糾紛,保戶一定要提出明確事證向保險公司據理力爭,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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