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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做年金保險必須符合多項條件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年金保險商品,須符合下列4項資格要件:1.領有人身保險業務執照的機構或在台分公司;2.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不得低於200%;3.經勞委會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評等A級以上,且每2年應做評等一次(之後評等未達標準者,原保戶資格不受影響,但不能再承接新案子)。而外商保險公司的子公司若以母公司的信用評等申請經營,應出具母公司負連帶債務責任的憑證,且為確保其效力,該憑證應先經母公司當地國法院公證。不過母公司連帶責任的範圍,只就子公司承做勞退年金保險業務部份提供保證即可,不需對子公司整體財務提供保證;4.最近3年內未因違反保險法令而受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撤換其董事、總經理或對負責年金保險業務經理人予以處分。
應定期揭露各項資訊讓參加員工了解
由於勞工依年資不同可分別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因此保險公司承做年金保險時,應詳細記載雇主及勞工自提退休金的提繳率及時間,並適時揭露信用評等、商品簡介及資產配置資訊。壽險業務員在執行業務時,也應明確告知民眾勞退年金保險並非一般的商業保險;年金保險契約若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任意變更或終止,事業單位辦理投保或變更,未檢附勞委會核准文件,保險公司即不得受理。
已有9家公司得承做勞退年金保險
雖然有多家壽險公司符合承做勞退年金保險資格,不過至去(94)年12月15日止,有向勞委會提出申請承做且已獲核准的只有9家壽險公司,分別是全球人壽、宏利人壽、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富邦人壽、中央人壽、台灣人壽、環球瑞泰人壽及統一安聯人壽,而保險局並於去年12月6日公布「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因此保險公司設計出勞退年金保險商品只差臨門一腳。
雖然年金保險制為壽險業帶來商機,但在諸多限制與法令尚未明朗前,保險業者對此項業務仍存在著許多疑慮:
- 新光人壽:若沒有稅負誘因根本毫無競爭力
- 為承辦勞退年金業務,新光人壽成立跨部的企業年金推動小組,不過負責承辦企業年金保險的人員表示,年金保險制中勞工自願提繳的年金保險費,若不能比照個人帳戶制勞工自提部份可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那麼保險公司在承做上根本毫無競爭力可言。
- 宏利人壽:200人的限制讓商機限縮不小
- 宏利人壽負責承辦勞退年金保險業務的市場部則表示,以香港的經驗來看,其企業施行年金保險並無所謂員工人數的限制,國內卻有200人的限制,況且國內企業人數達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僅2,000多家,且實施前還要先徵求員工同意,讓保險業的經營商機限縮了不少;此外,員工自提部分也沒有免稅功能,因此在法令面上還有很多需要探討的空間,如果主管機關能適度放寬,勞退年金保險對國內壽險業而言商機才會更大。
- 中央人壽:2年利率保證是很大的財務負擔
- 中央人壽的勞退年金業務是由團保部門負責,負責承辦的人員說,由於主管機關規定保險業在承做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並要求「年金保險的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這對經營的業者來說是很大的財務負擔,況且由於實施的過程瑣碎複雜,需耗費的人力也很大,很多成本都必須由業者自己吸收,能提供給業務員的承做佣金當然也很低,只能「以量取勝」。
- ING安泰:法令未放寬 暫不考慮承做
- 也有保險業者表示目前不考慮承做勞退年金保險,ING安泰人壽資深副總林順才表示,目前ING安泰暫不考慮承做勞退年金保險;因為現行法令規定事業單位必須員工達200人以上才有選擇要不要實施的權利,對保險公司而言市場太小,加上2年定期存款保證利率的規定,讓保險業在承做上無法做風險較大的投資,最後能回饋給客戶的利率也相對很低,未來主管機關若在法令面有所鬆綁的話才會考慮加入,目前ING安泰仍以個人退休規劃業務為主。
觀念改變與退休金缺口才是最大商機所在
儘管獲准承辦的業者仍存有諸多疑慮,且也有公司表明暫不考慮承做勞退年金,但從勞退新制實施後,許多壽險公司便紛紛成立專責單位或部門全力搶攻退休金市場,就可看出勞退新制的實施,壽險業者所重視的不僅是「勞退年金保險」的業務本身,廣大退休族群所被激發的分期領年金的觀念,以及在政府有限勞退金背後的巨大缺口,恐怕才是壽險業者最大的商機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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