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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大陸訊息集錦
文/編輯部整理 | 2006.01.01 (月刊)

【保險訊息】中國保監會為落實保單標準化 發布《人身保險保單標準化工作指引》

中國保監會於去(2005)年11月底發布了《人身保險保單標準化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目的在進行標準化工作,統一規範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與格式,進而提升保險業服務水平,保護消費者權益。

《指引》是針對人身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訂定保險契約時所提供的各類商品內容進行指導、標準化,適用對象為1年期及1年期以上個人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包括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個人健康保險契約和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契約等;除對一般人身保險契約有統一要求外,也針對不同產品類型有特殊要求,其對人身保險保單及相關條款的構成要件、內容要點,及保險契約的製作規格、最小字型大小、行間距等均給予了詳盡指導。

中國保監會頒布新保險產品管理制度 管理產險業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

中國保監會於去年11月底發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今(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保險產品管理制度將保險產品的管理方式簡化為審批和備案兩種,審批屬於行政許可管理,僅適用於依法實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及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至於其他保險條款則均適用於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條款推向市場後再向監管機關備案,以備查詢。

《辦法》在賦予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權的同時,相對加大了保險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因《辦法》中強化了法律責任人制度和精算責任人制度,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違法的情形及其對應的行政處罰措施,這將有效地促進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的品質和合法、合規性。 

再保險法規2005年12月1日實施 「優先境內分保」政策明確

由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中國第一部全面、有系統地規範再保險市場的法規--《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最為市場關注的是,《規定》中首次明確了保險法中關於商業再保險的「優先境內分保」政策要求。

《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時,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至少2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並且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於分出業務的50%」。據了解,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再保險市場一直以法定強制分保為主,中國再保險公司做為國內唯一的中資再保險公司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進帳,但按照中國入WTO的承諾,法定分保比例須逐年遞減並將於今年取消,國內再保險業務將全面實行商業運作,在再保險市場不斷發展的環境下,亟待對保險法及其他法規的相關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

中國保監會制定養老險及健康險管理辦法 要求業者建立風險管理體系

中國保監會去年12月7日公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養老險草案》)及《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健康險草案》),並徵求外界對草案的意見,這兩個草案對養老險及健康險的經營管理有詳細規定。

其中《養老險草案》明確支持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的發展,為了有利於養老保險公司整合資源,允許其通過委託代理異地發展團體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業務,但要求養老金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體系,對業務範圍及銷售模式等做了詳細規定;至於《健康險草案》則對於保險公司從事健康保險活動有嚴格規定,必須單獨核算健康險業務、建立健康險精算制度及風險管理、核保及理賠制度等。 

【財金訊息】中國銀監會要求商銀提升稽核監督 並糾正「虛增存款」的不良現象

中國銀監會於去年11月28日在廈門召開了 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稽核工作座談會。會議議題是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及防範風險,以求進一步提升商業銀行稽核監督工作的有效性。會議總結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稽核監督工作和案件專項治理方面取得的成績,並就商業銀行稽核中心的模式與效果及如何加強對分行的監督檢查等l0多個專題進行討論。

中國銀監會表示,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稽核監督工作有明顯加強,內控體系建設也不斷完善,員工的防範風險意識亦不斷增強,查處違法的效率更是不斷加大;同時,案件專項治理工作也有了階段性成果。銀監會要求,各股份制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交流和合作,以提高稽核監督工作的有效性,並不斷提升監督人員的素質,而稽核監督部門則要在堅決糾正「虛增存款」不良現象行動中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銀監會將制定銀行業立法規劃 並設法律諮詢議事機構

中國銀監會在去年12月1日公布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工作規定》中指出,銀監會將在研究有效銀行監管法律體系框架的基礎上,根據中國銀行業發展和監管需要,借鑒國際銀行業的通行慣例和做法制定立法規劃。

為了提高銀監會法律工作水準,《法律工作規定》規定銀監會應設立法律工作專家委員會,做為銀監會的法律諮詢議事機構,並明確規定了檢查評價制度,銀監會將據此對銀行業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效果進行檢查、評估,而這種以規章的形式明確確立檢查評價制度在中國內其實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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