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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汽、機車族們注意了沒投保或投保效期未滿30天 不能換發牌照、登記或檢驗
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2006.05.01 (月刊)

汽、機車族們注意了!如果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想要辦理換發牌照或買賣過戶等異動,可是會被公路監理機關擋在門外的!

實施已邁入第9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相關法令規定隨著時間與環境的改變而逐步修正。去(94)年2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作了大幅度修正,之後「換發牌照」的相關規定便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您不可不知!

未投保強制車險 不得辦相關手續

修正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証、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第一是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者;第二是該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滿30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証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車主若前往交通監理處所辦理汽機車的換發牌照或買賣過戶等異動登記,抑或接到通知辦理車輛檢驗時,若未投保強制責任險或投保不滿30日者(除外規定不算),監理機關依法是不得辦理前述各種手續的。

修法是為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

此一條文修正後的用意,就是要求每一車輛在有效的使用期間,皆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以保障車禍受害第三人的求償權益。當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車禍受害人能迅速得到產險公司的理賠,獲得最基本保障;同時,也替車主提供了一部份危險責任的轉嫁,減輕了車主的理賠負擔。

至於檢驗過戶、換發牌照等的監理動作,則是在要求汽、機車於未來一年,抑或政府所規定的下次檢驗期限、或是換領証照之前,能有合格的証照,使車輛安全行駛,維護道路交通的順暢;所以,去年修正的保險法部份條文所增列的一些新規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車主在辦理前述各種手續時,除要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之外,其強制險的有效期限,也應至少在30日以上。

換牌照前應先檢查投保狀況

規範這個期間的目的,是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讓產險公司提前通知車主有關續保的相關作業(應於保險到期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以保險制度配合交通監理作業,也可避免車主遺忘投保或續保,而負擔重大責任。

所以,各車主朋友們,要辦理換照或驗車前,別忘了先檢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前間是否超過30天喔!沒有超過30天者,記得先到保險公司辦理續保,才不至於發生白跑一趟監理所的情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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