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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太一年前才剛為就讀小學的女兒,投保了壽險、醫療險及教育年金保險,不過日前她看到報紙上報導——「兒童死亡險超過一百萬元的部份無效」,而且上面還寫著,如果投保超過這個額度,到時候理賠時保險公司只退還保費。這讓她很納悶,為什麼大人的保險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而小孩的保險卻要受到限制?那她幫女兒保的這些保險統統加起來,超過一百萬元就真的無效嗎?(困難指數:八十%)
一般來說,由於未成年人的體力與經驗都較不足,無法充分保護自己,意外傷害的機會也就較多。所以,確實需要保險制度的提供,以分攤家庭的損失,但是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智力因更為薄弱,在為這些幼齡族群設計保險時,立法上,不得不考慮道德危險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不得不防範幼弱的被保險人成為謀財害命、圖謀保險金的對象。
保險法特別規定
所以去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生效的保險法,在人壽保險章節中的一○七條特別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另外,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規定的傷害保險也適用上述規定。主管機關財政部也在同一天發佈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的保險單喪葬費用上限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規定自同日(即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除上述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的行政命令。
喪葬費用採定額給付
有個觀念必須釐清,主管機關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實際生活水平衡量得來的一百萬元喪葬費用只是一個限制賠款的標準。因此被保險人家屬所支付的喪葬費用金額不論實際多寡,都與這個限制無關,身故受益人並不需要檢附多少金額的喪葬費用支出收據,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也就是說,現在有關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險金仍是一種定額的人身保險給付,此類身故保險金並非修法變更為「財產損害保險」。
教育年金、學保不在百萬限額內
針對本案例而言,尚有下列四點說明:
1 死亡給付才列管:保險法一○七條只規範含有死亡給付性質的險種,例如傷害保險或生死合險的人壽保險,純粹的死亡壽險,當然更包括在內。至於各類疾病醫療或傷害醫療保險,及生存保險的滿期金或升學年金、教育年金,都不在限制之列。
2 政策保險不在此限:財政部也考慮到常有機關(構)、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補助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團體保險,如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或由各鄉、鎮、市政府所辦理的鄉鎮市民團體保險,因其屬公辦契約性質,有其社會目的,所以財政部曾特別解釋,此類保險的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時,死亡保險金不在所公告的喪葬費用限制之列,換句話說,公辦契約的保險不與保險公司販賣的個別保險合併計算喪葬費用。
3 超過百萬部分無效:如果未滿十四歲的被保險人所投保必須累計計算喪葬費用的死亡保險,其金額超過一百萬元時,就該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但保險公司應就該部分的保費退還給要保人。
4 新規定不溯及既往:因為此次保險法修正後生效的時間是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日之前所投保含有死亡給付的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不論保險金額多少,都不受一百萬元喪葬費用的限制,也不與於該日以後所投保的保險,累積計算喪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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