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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誰可更改 保險契約?
文/黃金順(壽險公司保戶服務部副理) | 2002.02.01 (月刊)

楊太太去年幫先生向A壽險公司買了一張終身壽險的保單,夫妻倆已說好保費由楊太太來繳,而且受益人也是楊太太本人,當時楊先生認為既然太太主動要繳保費,而且為了給她一個更安心的「保障」,因此便欣然同意了。

不過,楊先生後來覺得那張保單並不太適合他,他想要解約(終止契約),另外買一張比較適合自己的B壽險公司保單。在這情況下,由於原來的A保單出錢的人不是楊先生自己,他有權利可以解約嗎?(困難指數:七十%)

本案,楊太太去年幫楊先生向A保險公司購買保單時,已與楊先生言明,楊太太當要保人並繳付保險費、楊先生當被保險人,受益人為楊太太,向A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申請(簽訂要保書)。因此已符合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契約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故本契約的成立應無疑義。

但後來楊先生覺得A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容不太適合他,想要解約,並購買B保險公司的其他保單。依保險契約精神及保險法原先的規定,保險契約終止的權利在保險契約訂立的當事人,也就是要保人本人。

被保險人也有更改契約的權利  

不過,這項有關更改契約權利的規定,在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保險法修法後,已修訂為:「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也就是契約終止權除原來要保人可行使外,被保險人撤銷原書面同意權,亦視為終止契約權。

本次條文修改的用意,乃針對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日後若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的保險利益消失,如夫妻仳離、債權債務關係消失等或被保險人不願再投保時,為免被保險人暴露於道德危險中或非其意願下,而增訂允許被保險人擁有撤銷權,惟仍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要保人及保險人。

夫妻離異難保情義猶在

依人身保險原理,保險利益必須在契約訂立時存在,至於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仍須有保險利益的存在,則非所關切。這樣的原理主要是為避免投保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存在,而引起道德危險發生,危及被保險人生命、身體的安全。

至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不必存在(如夫妻仳離),是為避免若因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終止,保戶喪失原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得的保險金,無異使保戶失去其應有權益,實有失公允。像人身保險大都為長期契約,保戶投保的人壽保險包含濃厚的儲蓄性質,所以長久以來,實務上普遍認為即使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不存在,保險契約並不因此而喪失效力。但是,這種作法背後卻隱藏道德危險。所以,更嚴謹的作法就是允許被保險人也可以解約,因為命是他的。

應該書面通知對方

因此,依新修訂的保險法,楊先生有權利終止本契約,其除須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外,另須以書面通知楊太太,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上所載明的解約金金額給付予楊太太而非楊先生。因本案楊先生和楊太太並非夫妻仳離因素,而是因為保單內容的不適合,所以楊先生可以和楊太太討論後,由楊太太或由楊先生單獨提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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