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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已邁入第9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主管機關為檢討實施成效,在聽取各方建議後,針對特定條文提出修正草案並完成修法程序,且已在去(94)年2月公布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新規定。
未投保強制車險或投保未滿30天 不得辦理相關異動手續
去年修正法條有許多與消費者的權益息息相關,其中值得所有開車族特別注意的是,車主在辦理車輛檢驗、異動及換發牌照有了新的規定。根據新實施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証、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者;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証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車主欲前往交通監理處所辦理汽機車的換發牌照、買賣過戶異動等登記,抑或接到通知應辦理車輛檢驗時,若車主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或投保效期不滿30日,監理機關依法不得辦理前述各種手續,但投保未滿30日要申請辦理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則不適用。
強制車險可保障受害第三人 也可替車主提供危險責任轉嫁
主管機關修改此法條的主要目的是在要求每一車輛在有效的使用期間內,都要投保強制車險,才能保障車禍發生後受害第三人的求償權益。當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不但車禍受害人能迅速獲得產險公司理賠的保險金,以獲得最基本保障;同時,也替車主提供了一部分危險責任的轉嫁,減輕了車主的理賠負擔。
另外,檢驗過戶、換發牌照等的監理動作,則是在要求汽、機車在未來一年、政府規定的下次檢驗期限或換領牌照之前,不但能投保強制車險也有合格的証照,如此一來才能使車輛能安全行駛並維護道路交通的順暢。由此可見,這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但修正了部份條文,且增列與交通監理相互配合的新規定,就是要求車主在辦理前述各種手續時,除要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其強制車險的有效期限至少要在30日以上。一方面可事先提醒車主注意續保,一方面也可讓車主辦完監理手續後有適當期限辦妥強制險續保。
辦理相關手續前先確認投保時效 可省去多跑一趟的麻煩
強制辦理相關手續要投保30天以上的規範,也是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的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讓產險公司提前通知車主有關續保的相關作業,以保險制度配合交通監理作業,也可避免車主忘記投保或續保而負擔重大責任。
由於強制車險有效期間要30日以上才能辦理換發牌照或過戶等相關手續,初期可能還有些消費者不瞭解該項新規範,導致往返多次監理站產生不便。目前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通知各產險公司,在通知保戶強制車險續保時,應加註相關文字提醒車主注意,而交通監理單位的車輛檢驗通知單上也應加註紅字說明,另外,產險公會也將加強宣導活動,提醒車主注意這項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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