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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買結構型商品如何報稅?
文/周黎芳(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2006.09.01 (月刊)

近年來,銀行存款利率持續低迷,定期存款早已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需求,股票、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又需要較多的時間及理財專業知識。此時,兼具「固定收益」又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結構型商品便大行其道,例如,銀行自引進外幣計價的海外連動式債券以來,立刻造成大賣,而我國的櫃買中心為順應市場潮流,也開放本國券商發行新台幣結構型商品,以消彌外幣商品匯率變動的缺點,使結構型商品更有本土味。

不過,就個人投資者而言,本土結構型商品,稅賦處理規範不明,所以自商品推出以來,相關爭議紛紛擾擾,一直未能定案。財政部於8月中旬發布解釋令,其課稅規定才大部確定。

甚麼是結構型商品?

結構型商品的概念,簡單的說,就是固定收益商品(如定存)加上選擇型商品,具體類型包括外幣計價的結構型商品,以海外連動式債券為主軸;本土台幣計價的結構型商品,則包括證券商所發行的「股權連結債券」、「保本型商品」、銀行發行的「結構型存款」。以下僅就最常見的保本型商品(PGN)及股權連結商品(ELN)加以介紹:

保本型商品(PGN):所謂保本,是指投資人於契約到期時,能拿回一約定部分或全部的本金。基本上此項商品設計架構,是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參與分配連結標的資產報酬的權利」所組合而成。也就是說,大部分資金投資固定收益債券,其餘部分的資金則投資於相關標的指數 (或標的證券)。因此,無論未來市場行情如何演變,投資人到期時除可取回全部或部分本金外,還有機會享受標的指數 (或標的股價)上漲的好處。

股權連結商品(ELN):由「固定收益商品」再加上「賣出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所組合而成。以連結聯電的ELN為例,假如交易日的收盤價為30元,券商的履約價格通常會打9折,為27元。ELN一般是折價發行,如果交易價格為97.37%,以目前主管機關規劃最小投資本金為新台幣10萬元,投資人在買進時須付97,370元,若以投資3個月計算,當聯電的股價高過27元,投資人即可拿回10萬元,相當於年報酬率10.8% ,是定存的10倍。不過如果聯電下跌,且跌破27元時,投資人就會出現虧損,例如3個月後聯電跌到25元,到時投資人所能拿回的錢就只剩下92,592元(10萬/27元X25),約虧損4,778元。

一般來說,保本型商品對於穩健型的投資人具有吸引力,而積極型投資人則偏愛股權連結商品。不過,由於保本型商品的投資期限設計較長、變現性較差,市場上仍以股權連結型商品為交易大宗。

券商或銀行發行的結構型商品 稅賦規定不同

為解決結構型商品稅賦規範不明的問題,財政部在今(95)年8月16日發布台財稅第9504525760號函釋,針對個人投資券商及銀行所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做出核釋。且該函釋自發布日起適用,函釋發布日前已完結交易者,不溯既往。該函釋主要內容如下:

1.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

(1)所得類別:個人投資結構型商品的收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

(2)所得計算: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稅。

(3)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未來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銀行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包含結構型存款或本國銀行發行的連結海外標的結構型債券)

(1)所得類別: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

(2)所得計算:

A.結構型商品屬「固定收益」商品部分,每年應按約定利率或該銀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所得」,並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

B.個人應於結構型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有關財產交易損失的規定。

舉例而言,如有3年期的結構型外幣存款,其總收益為3.5%,但目前大額牌告利率為1.7%,針對於1.7%乘以本金部分屬利息收入,可享受定額免稅,至於3.5%與1.7%差額部份的收益,則為財產交易所得。

連結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單 課稅規定未明

雖然財政部已在8月發函針對結構型商品課稅方式做進一步的解釋,但仍有一些規定尚未明朗,如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海外連動式債券以及投資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單,分別說明如下:

1.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海外連動式債券:

依據財政部79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790703723號函,國內銀行信託部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所孳生收益,分配給信託人時,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因此,以指定用途信託方式投資「海外連動式債券」的收益,應適用該函釋。但部分銀行業仍開立其他所得扣繳憑單予投資人,此部分稅賦該如何處理恐有待財政部正式釐清。

2.投資結構型商品的投資型保單

保險公司推出的投資型保單,除了投資在基金外,也會連結到結構型商品。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人身保險給付應予免稅,故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似應不課稅。惟部分國稅局官員表示,投資型保單絕大部分資金均用於投資,基於租稅公平,投資收益自應列入課稅。目前財政部已對於銀行、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發佈函釋,投資型保單究竟應如何課稅,還需財政部進一步釐清。

結構型商品課稅新規上路 注意申報免遭罰

由於結構型商品連結特定資產損益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而財產交易所得,又不是所得稅法第88條中明定的扣繳範圍所得。這個函令一出,已有相關新聞指出財政部擬要求銀行、券商提供相關課稅資料以憑核稅,納稅義務人恐要注意申報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處以短漏報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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