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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費率自由「話」?
| 2002.04.01 (月刊)

為順應國內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金融業國際化、自由化的趨勢,財政部保險司所主導的產險業費率自由化政策,自四月一日起將分三階段實施。其目的無非是希望能架構出產險業健全的經營模式,促進保險公司間的良性競爭,以求徹底達到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在主管機關認為已與業者充分「溝通」,並在每次討論中適時糾正業者「錯誤」觀念,達到足以啟動自由化的「共識」後,箭在弦上,卻發現不知會射往何方?

在費率自由化時程計劃第一階段中明示,除政策性保險(如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巨大保額或前衛業務、國際性質業務(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外,其他各險種附加費用率得由業者自行釐訂之,但需依「總量管制」來做為查核原則,而所謂總量管制,乃指業者得基於業務考量及個別保險取得成本之差異,分別洽取不等之「附加費用」;唯年度終了時,各該險業務之「附加費用率」不得低於原陳報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

換句話說,產險業者在經營各險種時,年度開始就必須要能精確估算出主管機關所列二十八類險種的費用率,在每單銷售時,依據被保險人或中間管道的特性與議價能力,支付高低不同的佣金或其他費用,但年度總支出費用卻必須要符合原陳報標準,若過低,主管機關的尚方寶劍——罰鍰,就會出鞘。試想這是多麼困難而不具意義的任務,要讓年初預估費用與年終相符,除了作帳以外,似乎也別無他法,總量管制猶如畫蛇添足。

而對於各險種危險保費的規範,則仍需經核定後方能准用之,易言之,即在費率自由化之初期,仍以規章來規範純保費,其目的係為防止打折情事再度發生,倘若保險公司仍違規以對,則在逐單查核後,將逐單處以罰鍰並限期改正。

事實上這幾年來商業產險有規章限制的險種,打折銷售已是通案,意外保險的部份更是完全自由化,其原因當然係由於市場競爭使然,但與規章脫離實際損率太遠亦有莫大關係。今若不先從統計基礎的完整化做起,就先回到規章(無論新舊),則表面上保費似乎可能倍增(若為事實則是否罔顧保險消費者權益?),而實質上產險業為顧慮推展業務的現實,卻又不能違規的兩難,無形中只是讓業者的帳面作業更加複雜而已,甚至會讓比較「乖」的公司陷入經營困境,規範危險保費的美意終將蕩然無存。

其實眾所週知,在推動費率自由化的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會非常多,但若想順利所有改革目標的達成,主管機關當以開放謙遜的心態與業者溝通,捨棄「貓」的心態,丟掉「管」的想法,否則,再以「約談」與「面責」來做為手段,只會徒增業者猜忌,在一陣躲貓貓之後,所有的努力必將回歸原點——好像什麼都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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