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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保局統計,民國九十年度我國勞工因職業災害所造成的傷亡人數共七、三○七人,其中因此而死亡者有九一三人,導致殘廢者有六、三九四人。平均而言,每天約有二十位勞工因職災而導致殘廢或死亡,而且這樣的數字還未包含未參加勞工保險的職災勞工。
有鑑於此,「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民間團體與有關單位歷經七年的推動與立法後,終於在去年的十月十一日三讀通過,並於今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正式實施,以提供因職業病或職業災害受傷的勞工朋友更完善的保障。多年前就曾推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現任台北市勞工局局長鄭村棋表示,職業災害受害者往往是社會上最弱勢、最容易被忽略的族群,「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施行,總算是為他們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至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施行,對於勞工朋友有哪些保障?又有哪些「好康」呢?以下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勞工朋友的權益變動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好康一 無勞保者
亦可申請職災殘廢、死亡補助
以往遭受職業災害的勞工朋友,往往只能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保險金給付,或依據「勞動基準法」向雇主請求補償。然而對於沒有參加勞保的勞工(可能因勞工自行退保、雇主未按規定投保,甚或是不符投保規定的地下工廠勞工),或遇到不負補償責任的雇主時,勞工往往求助無門、自認倒楣,甚至還可能因職災造成工作能力喪失而導致生活困苦、流浪街頭的社會悲劇。
然而自今年四月二十八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得比照勞保條例,申請職災殘廢或死亡補助」,使得職災補償不再只是有勞保勞工的專利。
以今年元宵節發生的鹽水鎮爆竹工廠爆炸造成六人死亡的事件為例,雖然該事故係屬於職業災害保障的範圍,但因為傷亡的勞工是在地下工廠工作,工廠沒有登記,雇主無法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因此意外發生後,家屬僅能依勞基法向雇主要求補償,而如果雇主因此而破產,勞工的權益將受嚴重地損害。
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之後,類似上述情形,勞工沒有參加勞保,雇主亦未依勞基法規定予以補償,發生職災的勞工或家屬便可以最低投保薪資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殘廢或死亡補助。以此案為例,六名身故的家屬即可向勞保局請領五個月的喪葬津貼七萬九千二百元(15,840 x 5 = 79,200)及四十個月的遺屬津貼六十三萬三千六百元(15,840 x 40 = 633,600),因此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實施下,罹難勞工可比該法未實施前,多領七十多萬元的死亡補助(79,200 + 633,600 = 712,800)。
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適用是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實施後起算,且無適用期的追溯,因此諸如鹽水爆竹工廠或八掌溪事件的罹難勞工,並非屬該法的適用期間內,故無法獲得相關的補償。
好康二 職災給付多樣化、年金化
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之前,參加勞保而因職災殘廢、死亡的勞工或其家屬,僅可依據勞保條例向勞保局請領一次的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但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施之後,無論有無參加勞保,因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皆可依給付標準向勞保局申請生活津貼、殘廢生活津貼、職訓生活津貼、輔助器具補助及看護、死亡津貼等補助。
相較於勞保的殘廢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生活津貼」與「殘廢生活津貼」,除了有別於勞保的「一次」給付,而以「年金」方式按月給付之外,更增加了「職訓生活津貼」、「輔助器具補助」及「看護津貼」等給付項目,且無論參加勞保與否皆可請領,讓勞工的職災保護更完整。
以有勞保,在鐵工廠工作的阿明為例,其因為操作機械不慎,導致一上肢喪失機能,經醫師診斷為六級殘廢,且已喪失部份工作能力。因此阿明除可依勞保條例申請殘廢給付外,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他還可以請領每月四千元,最多五年的殘廢生活津貼。如果阿明因此導致全部或部份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照顧,則可請領每月八千元,最多五年的看護津貼,如日常生活有需要必要的輔助器具輔助,亦可請領器具的補助費用。
如果阿明在職災發生後,未領取殘廢生活津貼,而參加政府機關所辦理的職業訓練,且每月總訓練時數逾一百二十小時,於受訓期間,每月則可請領一萬二千元,自初次參加五年內,合計最多二十四個月的職訓生活津貼,不但可以接受職業訓練或轉業訓練,為未來再次就業作準備,在受訓期間也可不必擔心生活費用,比起只領取勞保的殘廢給付,保障要完整的多。
好康三 職災勞工可自請資遣、退休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除非有特定情形(如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否則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災勞工的勞動契約(第二十三條),就算符合終止契約規定,也需依勞基法的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第二十五條)。
而勞工也可依相關規定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例如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未依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的工作,並提供從事工作必要的輔助設施等等,職災勞工便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且請求雇主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第二十四、二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該項規定,除了保障職災勞工就業、工作的權益,在合理的情況下,雇主不得終止職災勞工的勞動契約外,也給予了職災勞工自請資遣、退休或要求雇主提供適當工作內容與工作環境的自主權。例如前例因職災受傷的阿明,除非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其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否則雇主不得無故終止勞動契約,就算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其確實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也應依勞基法給付阿明退休金;相反的,如果阿明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其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或雇主未安置他從事適當的工作,如搬運貨物、操作機械等不適肢障勞工的工作內容時,阿明則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二十五條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因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或資遣費(因雇主未安置從事適當的工作)。
好康四 職災民事訴訟,勞工得聲請訴訟救助
日前被民間團體稱為國內最嚴重職業災害事件的「RCA罹癌案」,因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疑似因長期工作於有機溶劑汙染的環境下而導致罹患癌症,員工因而向資方請求負起職業病賠償的責任,而員工家屬與資方在經歷多年的爭議與訴訟,至今仍無定案。而勞方代表因為擔心資方在漫長的訴訟期間將資產外移,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RCA的在台資產假扣押,但由於資產高達數十億元,受害勞工無力繳納數億元的高額扣押擔保金,曾經一度無法順利查扣資產,直至日前行政院勞委會提供擔保證明,才順利完成扣押程序。
然而日後勞工面對類似這種「螳臂擋車」的職災官司時,力量將不再如此單薄。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且「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免其提供擔保之金額。」
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下,勞工朋友將不再因為付不起昂貴的訴訟費用而放棄向雇主爭取賠償責任的權利,不肖雇主也將不再有機會利用弱勢勞工無助的特性,採取「拖延戰術」,讓勞工因為沒有「銀彈」打官司而放棄責任的追究,而類似「RCA」事件需要高額扣押擔保金的情況,也不再是阻礙勞工保全自己權益的絆腳石。
落實預防職業災害更重要
「預防勝於治療」若套用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事前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就應該要比事後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助要來得重要。鄭村棋表示,勞工朋友是國家能打贏「經濟戰」最主要的功臣,何況他們在工作場所中工作,就如同士兵在戰場上戰爭一般會有死傷,由每年死於職災的勞工數字便可了解,對勞工而言,「工廠如戰場」;對國家而言,「工傷如國殤」,因此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明訂,「政府應建立工殤紀念碑,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透過紀念碑的設立,可以提醒每位雇主、勞工甚至民眾,落實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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