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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重大事故準備金收回 可列入業主權益
文/周采萱 | 2013.11.28 (新聞)
為了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 4)接軌,金管會近日發函給壽險業者,原本必須新增至負債項下的收回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項目,今(102)年起可列在業主權益項下,預估將有助於提升壽險業淨值。
保險局官員解釋,壽險公司必須針對特定業務提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應付未來發生重大事故可能需要支應的巨額賠款,不過,經過一定期間後,這筆準備金可以收回,例如,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下的險種,重大事故準備金提存超過15年以上的部分即可收回。
去年1月,金管會原本要求壽險公司必須將101年起收回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列在負債項下,不過,根據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特別準備金應該提列在業主權益下,這筆收回的金額也應該可以列在業主權益下,視為保險業收益,經過業者爭取,保險局近日同意業者可將102年起收回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列在業主權益下。
保險局官員表示,壽險公司雖然可以把部分險種滿期收回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改列業主權益,不過,每年還是需要就新收進的特定險種提列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一來一往之下,對壽險業的淨值幫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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