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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欠稅困境解套5大法
文/黃文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2007.02.01 (月刊)

小武一向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但去年因為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經濟陷入困境,連每年需繳的稅款都繳不出來。由於從來沒欠過稅,小武很擔心欠稅後會不會有什麼問題?有哪些解決方法?且過去所買的保險會不會也受到影響?

現任財政部長何志欽在95年9月13日第43次全國賦稅會報中指出,到94年底止,全國欠稅案件多達369萬件,金額高達2,400餘億元,平均每位國人欠稅約 1 萬元,如此龐大的欠稅金額,真的令人震驚,究竟是什麼因素,導致國人欠稅金額不斷累積?是國人繳稅意願低落,還是稅制有不公平之處?或是稽徵人員核定不合理?

納稅義務人除應對稅法深入研究,懂得如何節稅並避免被課不公平的稅捐外,也應了解欠稅可能帶來的影響,包括稅捐保全的規定、解決欠稅問題的方法以及立法院即將修法限縮追稅期間可能造成的影響等,納稅義務人都必須了解,以免成為欠稅下的受害人。

欠繳稅款恐將喪失財產移轉與出境的自由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可對納稅義務人採取二項限制:1.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自由處分,即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果是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減資或註銷的登記。2.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的自由,也就是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現為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如果是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若已提供相當擔保者,則可解除出境限制。

另外,欠繳的納稅義務人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的跡象,稅捐機關得申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又納稅義務人於稅單上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應繳稅捐,除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外,由稅捐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由上可知,欠稅可能導致失去財產移轉自由、出國的自由,甚至財產還有被扣押拍賣的可能。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處理,千萬不要抱著僥倖、得過且過的心態,以免財產無法在適當時機移轉,或需緊急出國處理事務卻不能出境,甚至導致財產被扣押或強制執行而遭賤價拍賣造成莫大損失。

解決欠稅問題的5大途徑

然而,偶爾手頭不便是多數人曾有過的經驗,欠稅人可藉由下列途徑以解決其欠稅問題。  

提供相當稅捐的擔保品:如果沒有現金繳納稅款,可先提供擔保品,以避免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或限制財產移轉,而納稅義務人可提供的擔保品與價值是如何計算呢?依稅捐稽徵法第11-1條規定如下:

(1)黃金:按9折計算。

(2)中央銀行掛牌的外幣,按8折計算,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人民幣目前未在中央銀行掛牌,所以不能當擔保品。

(3)上市有價證券:按市價的8折計算。

(4)公債:以面額計算。

(5)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6)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

 

以上前5項較無爭議,第6項則要符合易於變價、易於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要經財政部核准的財產才可以,過去曾被財政部核准的擔保品如下:

 土地:估價按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

 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的道路用地:公設地如未經列入徵收補償計劃,就不符合易於變價規定,將會被稅捐單位駁回,反之,若業經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劃的公設地就可被核准為擔保品。

 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營業人如有積欠營業稅,可用其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 (所謂「留抵稅額」是指營業人溢付營業稅,依稅法規定需留抵次期的應納營業稅)作為擔保,若積欠的是其他稅捐,就不能用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作為擔保。

欠稅的有限公司組織若依法解散清算,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因為公司的責任為有限責任,如負責人已依法解散,法人已不存在,其負責人當然就不用承擔其欠稅責任。

欠稅人若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加以和解或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即可申請解除其出境限制。

提出行政救濟:欠稅人如有被限制出境,而本身有緊急事情非出境不可,個人欠稅在50萬元以上、75萬以下,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時,才可提出行政救濟,但此法只能暫時解決出境問題,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欠稅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若個人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就會被限制出境;欠稅人欠繳應納稅捐,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7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50萬元以上者,稅捐機關將報經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出境。因此若個人欠稅在50萬~未滿75萬元;營利事業在100萬~未滿150萬元,可藉由行政救濟以延緩限制出境時間。

至於個人欠稅在50萬元以下或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下,是不會被限制出境,而行政救濟中個人欠稅在75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在150萬元以上,欠稅的個人或企業負責人均會被限制出境。

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稅捐的法定徵收期間為5年,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應徵稅捐未於徵收期間開徵者,則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因此,若已過了徵收期限,就不得再徵收,自然解決了欠稅問題。

追稅期間將修法不超過10年

據報載立法院在日前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修法將目前無限期的追稅時限改為最長不超過10年,而在新法實施前已移送執行的舊欠稅案件,最多只能再追5年,5年內若追不回欠繳稅款,須一筆勾銷。

過去稅捐單位將欠稅移送行政執行署追繳後,欠稅人一輩子都要有被追稅的準備,未來欠稅案件,欠稅人最多只需面對不超過15年(含徵收期間5年)追稅期限,因此,為避免欠稅變呆稅,行政執行署將會積極處理欠稅案件,而欠稅人也將面對政府部門展開公權力,賣力追討欠稅,所以欠稅人也要有心理準備應付此一變化。

壽險保單會因欠稅被強制扣押嗎?

若欠稅人擁有壽險保單,保單是否會被強制執行?事實上因保單受保險法保護,稅捐機關不得將保單強制執行解約,扣押其保單價值的,但行政執行署可發函給保險公司,如果是在追稅期限內因保單滿期或有其他給付情形,保險公司撥款時必須通知行政執行署從銀行帳戶直接扣押。未來若是修法通過,訂定追稅期限,只要保單給付或到期日超過追稅期限,就不會有給付被扣押的問題了。

當然也有欠稅人會想到將財產變成保單或信託財產,一來在保險期間或信託期間的保單現金價值或信託財產,因受保險法及信託法保護不得強制執行,二來當保單到期或信託期間屆滿領回時,因已過追討期限,而使政府追不回欠稅,而使國家蒙受呆稅的損失,針對這樣的問題值得政府、立委及一般大眾詳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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