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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身故後改領勞保老年給付可以嗎?
文/林麗銖 | 2007.04.01 (月刊)

以開計程車維生的老蔡,透過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為36,300元。去(95)年年底老蔡因病身故,他在電腦公司上班的兒子便拜託職業工會協助申請父親的勞保死亡給付。職業工會專門為會員辦理勞保的王小姐,在計算過後,發現老蔡參加勞保的年資合計已超過30年,於是便申請比較有利的老年給付,而且還告訴老蔡的兒子,改領老年給付後,他還能再申請父親死亡的眷屬喪葬津貼。真的可以這樣嗎?

勞工保險提供的死亡給付,分為本人死亡及眷屬死亡兩種。當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家屬可按被保險人勞保年資的長短,請領15(年資未滿1年)、25(年資滿1年未滿2年)及35個月(年資滿2年)的死亡給付,若因職災身亡,不論年資長短,家屬一律可獲得45個月的給付;如果是眷屬死亡,被保險人可申請3個月(父母或配偶)、2個半月(滿12歲的子女)或1個半月(未滿12歲的子女)的喪葬津貼。但是,如果發生像案例中老蔡死亡時,他與兒子都是被保險人的情況,就只能擇一請領,不能既申請本人死亡給付,又申請眷屬喪葬津貼。當然,這種情況以申請本人死亡給付較有利。

勞工死亡後仍得改領老年給付

在勞保的死亡與老年兩大給付項目中,死亡給付部分,除職災外,勞工家屬最多能領到的月數是35個月,但若是老年給付,只要加保滿30年就能領到45個月,如果60歲以後還繼續加保的話,最高還能領到50個月。因此,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後,家屬才發現保戶已符合老年給付的申請資格,而且給付金額比死亡還多的話,是否可以改領老年給付呢?

勞保老年給付的目的,是為照顧勞工的老年生活,受益人是勞工本人,而且依勞保條例第21條:「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的規定,老年給付必須在勞工生前提出,一旦身故就只能領取死亡給付,不得申請老年給付。後來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於是在77年12月15日,以台77勞保2字第28483號函,放寬規定,只要被保險人家屬同意放棄死亡給付請領權,便可改申請老年給付。

本人死亡與眷屬喪葬津貼不能同時領

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家屬改申請老年給付時,必須簽寫放棄死亡給付的申請書,也就是說,領過老年給付後,就不能再提出死亡給付的申請,只能二擇一。但是,如果有其他家屬同時也是被保險人時,還可以再申請眷屬喪葬津貼嗎?就像案例中,老蔡死亡時,他與兒子同時都是被保險人,這時候便出現「老蔡本人死亡」與「兒子的父親死亡」兩種保險事故,是否兩者都能申請呢?

根據勞保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當家屬領過老蔡本人死亡的給付後,其他被保險人就不得再提出眷屬喪葬津貼的申請。

改領後老蔡家人多得36萬3,000元

案例中的老蔡,依上述規定,其家屬便可從原本可領到35個月127萬500元(36,300元×35=1,270,500元)死亡給付,改申請45個月163萬3,500元(36,300元×45=1,633,500元)的老年給付,可多領36萬3,000元。

但是,如果勞工死亡後,家屬改領老年給付,因為領的不是死亡給付,與上述狀況不同,其他被保險人是否能再請領眷屬喪葬津貼?針對這樣的問題,勞委會又在88年9月10日發函表示,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家屬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該給付的本質仍屬死亡給付,所以,家屬便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份,請領家屬死亡的眷屬喪葬津貼。

因此,案例中職業工會王小姐打的如意算盤,是不會成功的,也就是說,老蔡的兒子,在改領父親的老年給付後,就不能再提出眷屬喪葬津貼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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