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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訊息
文/編輯部整理 | 2007.05.01 (月刊)

【保險訊息】《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布重大關聯交易須在15日內上報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在4月19日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與個別關聯方的單筆交易額,若佔上年度末淨資產的1%以上並超過人民幣500萬元,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與個別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佔上年度末淨資產的10%以上並超過5,000萬元,就屬於重大關聯交易,須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並揭露相關資訊。

同時,董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已設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內部審查程式執行情況、對被保險人權益的影響等,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

此外,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在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

該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

 《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出爐 業者6月前至少要有兩名獨立董事

為加強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加強保險監管,以提高其風險防範能力,保監會在4月6日發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

保監會規定,在6月30日前,各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獨董除不得在其他經營同類主營業務的保險公司任職外,也不得同時在4家以上的企業擔任獨立董事,連續任期最高並以6年為限。

此外,獨立董事在正式任職前,除應呈報保監會進行資格審查外,還須在保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就其獨立性發表聲明,承諾勤勉盡職,保證具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投連險和萬能險 風險保額不得低於帳戶價值的5%

投資連結型保險及萬能保險原應兼具保障和投資功能,但許多消費者將其視為投資工具,而忽略其保障功能。有鑑於此,保監會在4月4日發布實施《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和《萬能保險精算規定》。

保監會要求10月1日開始,各保險公司投連險業務均應按新規定,進行投資帳戶評估、投資單位定價和提取責任準備金;萬能險則須設立萬能帳戶、決定結算利率和提取責任準備金。不符合新規定的投連險和萬能險,將不得銷售。

保監會還明確要求,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不得低於保單帳戶價值的5%,以強化個人投連險和個人萬能險的保障功能,對風險保額的最低比例做出明確要求,保護消費者權益,樹立正確的保險保障意識。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發布 防範保險、市場、信用與操作4大風險

保監會在4月18日發布《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通知,將於7月1日起實施。要求保險公司應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的風險管理系統,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準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規範風險管理流程,並採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實現適當風險水準下的效益最大化。

《指引》中也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識別和評估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4大類主要風險,包括保險、市場、信用和操作風險。另外,保險公司還應當關注策略規劃失誤和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對公司帶來不利影響的其他風險;並且應對風險資訊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識別新的風險,並對原有風險的變化進行重新評估。

保監會希望,透過建立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進行了全面規範,以指導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理,確保穩健經營。

【財金訊息】 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報告》公布鼓勵外資銀行設立法人銀行

繼批准首批外資法人銀行在境內營業後,銀監會隨即公布《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報告》,內容明確表示,未來將加快外資銀行審慎監管系統,以及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的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銀行,鼓勵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法人銀行。

根據報告,銀監會將積極改善銀行監管基礎和外部環境,推動國際會計準則在中國銀行業全面實施。此外,還將研究開發綜合性的危機處理系統,根據風險程度和涉及範圍等因素,建立分層的危機處理機制,防範突發性和系統性風險。

此外,中國要加快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監管標準的統一,特別是統一中國境內註冊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的監管標準,致力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中國銀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就商業銀行 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銀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在4月10日,就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香港以地利、人和的優勢,成為境內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地。為加強與香港監管機構的合作,銀監會去年與香港金管局,已先成立由銀監會、國家外管局、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證監會4家機構組成的業務聯合工作小組

在此之前,中國銀監會與香港金管局、國家外管局與香港證監會,都已分別簽署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國銀監會此次與香港證監會簽署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可進一步鞏固監管合作框架,奠定監管合作基礎。雙方通過相互提供監管協助並共用資訊,將有利於及時準確地識別風險,採取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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