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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因故忘記繳費導致保單停效,後來肝臟檢查發現腫瘤,趕緊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卻被拒絕,保險公司有權利這樣做嗎?
◎李四透過銀行轉帳繳費,因存款不足導致保單停效,辦理復效時,保險公司卻提出將李四「肺氣腫」舊疾予以批註除外的條件,保險公司的做法合理嗎?
◎投保6年後因故停效又辦理復效的王五,在復效半年後因病身故,結果保險公司卻以王五辦理復效時,沒有誠實填答健康詢問事項為由,拒絕理賠,這樣的主張合法嗎?
法令規定與實務做法不一
是復效糾紛不斷的主因
這些都是實務上常見的保單復效爭議,而保單復效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是因為法令規定或實務作法不一所致。
依保險法第116條修正前的條文規定,保單如果停效,要保人只要清償欠繳保費,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單效力即可恢復,也就是保險法並沒有賦予保險公司復效同意權。
但實務上,各家公司卻都規定保戶填寫健康狀況表,而且還要求體檢,如果保戶健康狀況不佳,保險公司不但會採取加費、批註除外等做法,還可能拒絕保戶的復效申請。
保險公司這樣做的依據,主要是因為壽險保單示範條款有「復效申請除補繳欠費外,還必須經保險公司同意」的規定。
多年遲未修改主要擔心道德危險
本來在法律位階上,條款必須依循法令的規定,除非更有利於被保險人。
但對於保單復效實務上採行比法令規定還嚴格的做法,主管機關多年來也沒有要求改正,甚至也未要求修訂示範條款內容。
這主要是因為可能會有道德危險的問題,擔心發生保戶平常不繳費,等到健康發生變化,才趕緊辦理復效的逆選擇情況。
此外,不論在保險學理上,或者國外的做法上,也都有在要保人申請契約效力恢復時,要求要保人需提供可保證明,讓保險人進行危險篩選的機制。
邀請官員與業者座談 釐清修後的相關問題
不過,隨著保單復效爭議不斷發生,為根本解決問題,主管機關於是提出保險法第116條復效條文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於上(7)月18日經總統公布實行。
修訂通過的保險法第116條,明確規範保戶在停效日起6個月內,可以無條件復效,但也對於超過6個月的復效件,賦予保險公司核保同意權。
為了讓民眾清楚保險法第116條的修訂內容,並探討修訂後的實務問題與配套措施,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特別舉辦「保單復效問題與保險法第116條修訂」座談會,邀請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吳崇權、三商美邦人壽保戶服務部協理郭淑宜、ING安泰人壽行政服務部副總經理張景堂、南山人壽保單行政部協理秦仲華及新光人壽協理郭長榮參與討論,由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總編輯林麗銖主持。
平衡業者與消費者雙方權益 制訂6個月內無條件復效規範
保險局主任秘書吳崇權首先說明修訂保險法第116條的目的。
他表示,保單復效、停效引起不少糾紛,許多保戶以為保費沒繳,還是有墊繳或復效的機會,經常不以為意,等到想要復效卻被要求加費甚至遭拒時,爭議於是產生。但保險業者也認為,保戶因不履行繳費義務導致契約停效,申請復效時,也應該要讓保險公司有篩選危險的機會,否則很容易產生保戶平常不交保費,等到健康發生問題才申請復效的道德危險。
為平衡雙方權益,保險局於是採取折衷的方式修法,賦予保險公司對停效6個月後才申請復效的契約,有核保的權力;但對於停效半年內的保單,只要保戶補繳欠費,不需要體檢,也不需檢附任何可保證明,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保戶復效。
此外,吳崇權表示,對停效6個月後的復效件,雖然賦予保險公司核保權,但修正條文也規定,保險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起5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而且除了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並已達到拒絕承保的情況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保戶的復效申請。
同時,為避免保險公司故意延宕,條文也規定,保險公司如果未於5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可保證明後15日內沒有表示拒絕,即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各家壽險公司代表肯定中仍有疑慮
雖多數壽險業者對復效條文的修訂,大都表示肯定,但對未來在實務做法與條文解釋上,仍有不少疑慮。以下是各家壽險代表的意見:
新光人壽協理郭長榮 5天及15天應明確規範 以利遵循
郭長榮對於讓復效規範更明確,表示肯定。他說,新光人壽一個月平均有2,000多件復效申請案,其中,約4成是在停效6個月內提出。現在修法規定停效6個月內可以無條件復效,對保戶來說,是很好的保障;對業務員也很好,因為當客戶問到時,就可以明確解說。
不過,他擔心這也讓保險公司面臨更大的道德危險。
此外,郭長榮也提到修正條文中,保險公司必須在5日內要求提供相關的可保證明,以及收到可保證明15日必須表達意見,否則視為同意復效,其中的5天及15天,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從何時起算?都應該有明確的規範,以利業者遵循。
南山人壽保單行政部協理秦仲華 配套應兼顧業者風險控管及保戶權益
秦仲華則認為主管機關修法的立意良好,但因法條修訂後,會讓復效申請作業時間變短,如何兼顧保險公司風險控管及保戶權益,應有更周延的配套措施。
他建議,未來在子法、施行細則及示範條款修訂時,最好能將相關問題一併列入考量。比如法條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5天內要求提出可保證明,但若保戶健康有異狀,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做2次體檢,如此一來,可能就會超過5天的規定。
類似這樣的問題,秦仲華建議相關單位,應該事先規範,以防杜糾紛於未然。
ING安泰行政服務部副總張景堂 擔心法條遭有心人士曲解、玩弄甚至惡用
張景堂首先以某公司在90至91年間,持續有效件的理賠率是7.74%,但停效後復效保單的理賠率則高達14.6%,損率差了兩倍為例,說明復效保單的確存在有道德危險。
他表示,法理上講到復效有兩個論點,一個是新契約的訂定,另一則是舊契約的延續,這次修法比較傾向後者。因此,很擔心修法之後,是否會產生「免費買保險」的現象。
也就是說,保戶在身體健康時就緩繳保費,反正只要在6個月無條件復效期間,隨時都可以申請復效,縱使超過6個月,若身體狀況沒有達到拒保的程度,在2年復效期內保險公司也不能拒絕,如此一來,保戶在停效後至少還會有7個月(1個月寬限期及6個月無條件復效期)的保障期間。
在這種情況下,他說,所有的行
銷通路,包括業務員、保險經代人等,是否會刻意曲解、玩弄甚至惡用法條,值得觀察。
此外,張景堂也建議主管機關,應對條文中的「達拒保程度」,訂定有明確的規範,否則將來一定容易產生爭議。
三商美邦人壽保戶服務部協理郭淑宜 新條文是否適用舊保戶 也應該說清楚
郭淑宜表示,三商美邦的復效件約有8成是在6個月內提出,其中,停效前有病史的約佔3成,也就是說,有7成復效申請件是不需核保的優良體。
不過,郭淑宜也指出,延期繳費的保戶,因有30天的寬限期,再加上催告、復效期,至少就有7、8個月不用繳保費,對保險公司來說,可能有金流上的風險,要特別注意。
此外,郭淑宜又提出一些問題。包括,如果保戶在6個月無條件復效期間,因為罹患癌症或重大疾病才申請復效,復效後又因該疾病住院就醫時,保險公司對該疾病應否理賠?能以在停效期間發生的疾病為由,不予給付嗎?如果保的是癌症險或重大疾病險,又該如何?
另外,在法令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新修訂的復效條文,對現有保戶是否適用?若不適用,會不會引起保戶抗議?
保險局主任秘書吳崇權 各方意見會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對於業者代表提出的諸多問題與建議,吳崇權表示,會帶回去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他指出,保險法通過後,有33項子法需要在半年內制定完成,而關於復效條文通過後,實務上的配套措施與相關細節,保險局會請壽險業者與公會研究討論。
最後,他補充說,原先的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單停效後,保險公司有終止契約之權,但這次修法,已將這項條文刪除。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未來只有在2年復效期間屆滿後,才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對於新條文是否適用現有保戶一事,吳崇權則認為,修法的觀念是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新保單要依新法令規定設計,舊契約就應該照原契約規定處理。所以他認為,現有保戶應該不能適用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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