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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已經繳了、還被診斷罹患乳癌,要求理賠,卻得到保險公司「保單沒有成立生效」的回應,讓台中一對母女氣炸,憤而對保險公司提告!
109年12月14日,台中一名趙姓婦人,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為被保險人,透過某保險經紀人公司黃姓業務員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險,以及失能險、防癌險等附約,並於同日以信用卡付款授權書繳納保費約1萬多元。
110年3月5日趙姓婦人提出要保書內容變更,將原本醫療險住院日額的基準,從100元調整為200元,失能扶助金4萬元改為3.5萬元,並取消傷害險附約。
不到1個月,同年3月18日,趙女(被保險人)到臺大醫院就診,經確診罹患乳癌第二期,必須住院治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趙女不服,憤而對保險公司提告。
趙女提出要保書、業務員招攬報告書、保險費信用卡付款授權書等資料,主張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保費,卻因為被保險人罹患乳癌,刻意拖延到7月才告知不承保。
對此,保險公司做出反擊表示,由於要保書有缺漏、要保人性別有誤,且因為核保期間要保人突然提出變更要保內容,110年2月時,即照會黃姓業務員,補正相關要保資料及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申請書,也告知提醒,若時間內不能補齊,就會取消契約申請。
此外,在保險公司核保期間,趙母(要保人)想增加醫療險保額,因此保險公司要求提出新的健康告知書,並透過健康告知書得知趙女已確診罹患乳癌,因此認為不符合承保要件,也無法接受保單內容變更,但也釋出善意,提出總保費約8千餘元的保障建議,但遭到趙母拒絕,雙方無達成共識。
由於趙母拒絕保險公司提出的承保建議,因此保險公司於110年7月,透過要保文件取消通知單、核定通知單、未承保通知函,轉知黃姓業務員,告知保單並未完成核保程序,已遭註銷申請,並請黃姓業務員將核定通知單轉交趙母,保單未完成核保程序。
法官認為,要保書僅屬保險之要約,需待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保險契約才算成立。趙母雖然提出信用卡付款授權書,主張已繳納第一期保費,但第一期保費只是保險公司未來追溯契約生效的責任日期而已,雖然有信用卡支付授權書,但並沒有真的扣款成功,因此保險公司並未實際收取保費。
儘管《保險法》第21條規定「保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但契約簽訂時保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但法官強調,不是一旦交付保費,契約就生效,仍應經要保人及保險公司就要保及承保內容達成一致共識,保單契約才算成立,判趙女敗訴,全案可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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