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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未接受診治的肝炎」最好仍應告知
文/陳富琴 | 2003.03.01 (月刊)

楊小姐的父親在醫師診斷確實罹患肝癌後的九個月過世,而楊小姐父親投保人壽保險已有一年九個月。當楊小姐向保險公司申請一百萬的死亡保險金時,被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被保險人告知不實,保險公司依據條款解除契約……」。楊小姐不服並指出父親在投保時,是親自填寫要保書的,對於要保書中的詢問一一據實填寫並親自簽名,並無違反告知義務。

而保險公司卻指出,被保險人於三年前便已檢查出有肝功能指數異常的現象,但投保時,卻未在要保書中據實填寫。但楊小姐說,父親確實在三年前的一次健康檢查中,被醫師告知「肝有一點發炎」,但是醫師並沒有要父親接受治療或用藥,對於保險公司所提的告知不實要解除契約且不退還保費的狀況,令她無法接受。

事實上,楊小姐父親的狀況在要保書中有四個地方可能需要告知:一、「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二、「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健康檢查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三、「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有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四、「過去五年內是否曾患有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PT、GOT值超過40IU/L以上)?」楊小姐認為父親之所以會在要保書中勾「否」是因為父親在確定罹患肝癌之前,確實沒有接受任何的醫療行為。

到底「未接受診治的肝炎」是否要告知?由於肝炎可謂國病,曾罹患肝炎的人在一生中可能轉換成肝癌的機率比正常人高,因此,若曾體檢被告知肝臟有異常時,雖事後未做任何診治或用藥,仍須就要保書所詢問的事項,誠實告知,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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