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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十二歲童保單未親簽 保了九年仍自始無效?
文/編輯部 |《現代保險》雜誌 | 2022.07.01 (月刊)

前一陣子,鬧得滿城風雨的防疫險保單,除了居家照護算不算住院、視訊診療要開哪類藥物才能理賠的爭議外,重複保險及要、被保險人未親簽將不予續保的問題,也引發軒然大波,逼得保險局局長施瓊華出面說明澄清重複保險跟複保險不同,並表示只要一經核保通過,不管保了幾張保單,保險公司都應負起承保責任,至於非親簽並不能做為拒保的理由。而是保戶必須再次確認簽名的真實性。

 

買保險是法律行為 親簽是契約成立必要條件

的確,親簽是投保過程中很重要的一件事,因為買保險是與保險公司訂立契約的法律行為,除了雙方當事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外,若契約牽涉到其他關係人譬如被保險人,也必須要經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確認,否則契約就無法產生效力,尤其是含有死亡給付的壽險契約。

《保險法》第一○五條第一項就明文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而且此一法條是屬於強制規定,若簽訂契約當時被保險人沒有親自簽名同意,該保險契約就自始不生效力。

以下這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保險評議案件,就因為投保當初被保險人未親簽,使得已成立九年多,也已給付多次年金的壽險契約,保險公司仍必須返還所有保險費。

甲在一○七年十月向C保險公司申訴表示,他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終身壽險,女兒當時並未親簽,而且要保書中女兒的身高體重的資料也有誤,因此主張該契約無效,要求C公司返還他所繳的所有保險費。但C公司向當時招攬的業務員查證過後,認為招攬過程沒有問題,並表示該保單是九十八年六月就簽訂,期間甲也曾申請變更過受益人,也領過好幾年的年金,卻在保單生效九年之後,才要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還保費,實在不合情理,因此拒絕甲的要求。由於雙方溝通不成,甲於是一狀告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被理專引導代簽名 契約自始不生效

甲向評議中心表示,他所投保的C公司的保單,是透過A銀行的理專辦理,而該保單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的簽名並非他女兒所親簽,而是在該理專的引導下由他所代簽,他並提供九十七年到一○○年女兒與同學文書往來的紀念冊的簽名,證明要保書的簽名與女兒的筆跡完全不同。

此外,甲更表示投保當時女兒是國中學生,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訂約當天是星期三,是正常上課時間,女兒並未請假,不可能像業務員說的有親見被保險人乙親簽要保書。

 

無招攬不實明確事證 無效主張無理由

C壽險公司則反駁表示,經向A銀行確認,該保險契約原業務人員已於一○四年四月離職,聯繫後該業務員回覆表示,自己每天客戶太多,對甲客戶無印象,無法說明招攬過程,但表示簽訂契約時自己一定會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且銷售的保單也會親見親簽,而身高體重資料則是根據客戶告知所填寫。因此,C公司認為這件保險契約沒有業務人員招攬不實的明確事證。

此外,C公司進一步表示,該保險契約的保險單當時已確實送達要保人甲,甲未於十日契約撤銷期間內行使契約撤銷權利,表示甲是確認並同意該保險契約的相關權利義務後,才開始繳納保險費讓保單持續有效。而且該保險契約在一○五年四月變更受益人為乙,C公司並於同年匯入生存保險金至乙的帳戶,至今已三年,且契約成立九年多期間,甲都沒有提起該保險契約非由女兒乙親自簽名一事。因此,C壽險公司主張甲以非親簽契約無效為由,要求返還保費一事為無理由。

 

簽名筆跡明顯不同 未親簽保單自始不生效力

評議委員首先調查被保險人是否親簽一事。從時間推算,該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乙在訂約當時是十二歲,雖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但依法令規定仍應親自簽名同意做為該保單的被保險人,而評議中心檢視比對該保險契約要保書與甲所 提供九十七年至一○○年間乙與同學文書往來的紀念冊的簽名筆跡,以肉眼觀看,無論是筆順、結構佈局及筆畫特徵,都不大相似。而C壽險公司也沒有提出其他事證供調查,因此,中心認為該保險契約要保書是否由被保險人乙親簽,的確有疑義。

對於C公司以要保人甲在契約成立後,曾變更受益人並領取年金,辯稱要保人已承認該保險契約的效力存在一事,評議中心則表示,該份保險契約,既然是甲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簽訂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已違反《保險法》第一○五條第一項規定,無法認定該保險契約有效。

而且法律行為無效,是指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發生法律行為的效力,並不因當事人事後承認使其發生效力。因此,該保險契約既為自始不發生效力,縱使曾於事後辦理保險費授權帳戶變更及生存金受益人變更為被保險人,都與契約效力的認定無關。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事後變更契約內容的行為,並不會使得該保險契約的效力發生溯及的效果。

 

評議中心認同甲的主張 判決C公司應返還保費

最後,評議中心判定甲的主張有理由,確認甲在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所簽訂的保險契約關係不存在,C壽險公司應返還甲所繳保險費,但應將乙曾領過的六萬元年金扣除。

該契約甲所繳保費總計為四○萬六九一四元,扣除所領的六萬元生存保險金,C公司共返還甲三四萬六九一四元。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一○八年評字第八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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