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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疫情急速升溫,社會上引發一波防疫保單之亂及續保爭議,除金管會發出聲明定調,消基會亦接獲不少消費者投訴遭保險公司拒絕續保,因而出面呼籲保險公司應善盡公平待客誠信原則。對此,今(6)日產險公會再度親上火線,正面回應連日來的爭議紛擾。
針對「續保」爭議,產險公會認為,保險公司有權決定不提供續保,強調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均為一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之性質。當外在環境改變,在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之下,保險公司有權利決定不提供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
然而,有不少保險公司已向保戶收取保費,那麼保險契約就算成立;但如果保戶只是收到續保通知書,尚未完成繳費,產險公會表示,續保契約皆不算成立。
此外,消基會日前公開指出,依《保險法》第60條規定,若保險公司知道危險風險增加,卻仍繼續收取保費,那麼就喪失終止契約的權利,應按照合約續保。
對此,產險公會嚴正澄清,此次引發的續保爭議,並不適用《保險法》第60條。《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產險公會表示,《保險法》第60條所謂的「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保險公司可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而這次的續保爭議與「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沒有關係;況且,保險公司從來沒有主張要依《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
換句話說,《保險法》第60條危險增加的規定,是於保單有效期間內發生危險增加的事實,保險公司用來對「未到期契約」調整保費或終止契約的依據,而這個規定跟續保一點關係也沒有。
面對這一次的續保風波,不論是保險公司或消費者,都應回歸到保險價值的面向,讓保險轉嫁風險發生的損失,而非壓垮保險公司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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