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來源 類別 發行日期 閱讀權限
~
不放置新聞 --- --- --- ---
>
<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Email:
寄件人電話:
新聞 財經時勢
防疫險續保爭議吵翻天!產險公會親上火線釋疑
文/張秋蓮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2.05.06 (新聞)

近日疫情急速升溫,社會上引發一波防疫保單之亂及續保爭議,除金管會發出聲明定調,消基會亦接獲不少消費者投訴遭保險公司拒絕續保,因而出面呼籲保險公司應善盡公平待客誠信原則。對此,今(6)日產險公會再度親上火線,正面回應連日來的爭議紛擾。

針對「續保」爭議,產險公會認為,保險公司有權決定不提供續保,強調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均為一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之性質。當外在環境改變,在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之下,保險公司有權利決定不提供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

然而,有不少保險公司已向保戶收取保費,那麼保險契約就算成立;但如果保戶只是收到續保通知書,尚未完成繳費,產險公會表示,續保契約皆不算成立。

此外,消基會日前公開指出,依《保險法》第60條規定,若保險公司知道危險風險增加,卻仍繼續收取保費,那麼就喪失終止契約的權利,應按照合約續保。

對此,產險公會嚴正澄清,此次引發的續保爭議,並不適用《保險法》第60條。《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產險公會表示,《保險法》第60條所謂的「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保險公司可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而這次的續保爭議與「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沒有關係;況且,保險公司從來沒有主張要依《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

換句話說,《保險法》第60條危險增加的規定,是於保單有效期間內發生危險增加的事實,保險公司用來對「未到期契約」調整保費或終止契約的依據,而這個規定跟續保一點關係也沒有。

面對這一次的續保風波,不論是保險公司或消費者,都應回歸到保險價值的面向,讓保險轉嫁風險發生的損失,而非壓垮保險公司的最後一根稻草。

 

 

 




編輯推薦
市場動態
個人風險個人擔 有些保戶……要另眼看待?
雖然低頭族、高齡族的意外風險較高,但「個人風險個人擔」,保險公司要掌握每位保戶的實際風險並分類,在技...
市場訊息
元大人壽:爸爸的靠山 即早建構醫療、照護、生活全方位完整保障
一年一度父親節即將來臨,許多父親是家庭經濟重要支柱,不但要負起照顧家庭與妻兒的責任,更是家中主要經濟...
市場動態
保險公司背後的無名英雄
如果買保險只能得到「一家」保險公司的承諾,這樣的保險可能不夠保險。 有些保單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