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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閱報章雜誌,聳動的標題、錯綜的案情,其實背後都牽扯巨大的保險利益。
保險制度目的在於,集合多數力量去幫助少數需要幫助的人,卻被不肖人士利用獲取不當利益,罪犯不斷從資金池淘金,保險公司損失率提高,就會因應調漲保費。
縱容不肖人士詐保,就是傷及所有保戶的權益!
本文回顧近年來,台灣發生的五起離奇詐保案。從詐保事件的原委,進一步抽絲剝繭,並延伸探究相關的保險專業知識。
【詐保金額最高】
夫妻假死十二年 詐保一.二億元
二○○一年桃芝颱風期間,建商許文同與妻子兩人駕駛的座車,被人發現墜落在北部濱海公路,現場留下部分物品,卻沒有血跡、也找不到屍體。
事發一年後,許姓夫妻的子女以「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死亡,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便向保險公司申請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起疑調查,發現許姓夫妻在案發前負債數千萬元,且二○○○年密集加保四張意外險,總保險金額高達一.二億元。
保險公司甚至派人到中國大陸調查,但卻一直沒有查到詐領的證據。直到二○一三年五月,許妻在蘇州因心臟疾病猝死,子女為了要辦死亡登記、火化等手續,並替老父及亡母解套,便向基隆地檢署自首,許文同與子女為了讓妻子能死後落葉歸根,最終鬆口坦承共謀詐保,事件才爆發開來。
這是國內史上單一詐保金額最高的案件,成功騙過二十多名檢調人員,藏匿十二年,欲詐保金額高達一.二億元。二○一七年,最高法院依詐欺罪,判許男與三名子女六個月到三年徒刑,偽造文書罪的部分,許男和二子各判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許男和二子入獄服刑。
失蹤≠死亡 被保險人生死未卜,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失蹤並非死亡,依民法規定,走失、登山等意外屬於普通失蹤,須滿7年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遭遇海難、空難、颱風、地震或其他特別危險事故,屬於特別失蹤,意外發生1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失蹤期間(尚未宣告死亡)仍須繳交保費,以維持契約有效。一旦宣告死亡,就能申請身故保險金。領取保險金後,若失蹤人生還,應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並歸還保險公司已經領取的身故保險金。 |
【專家眼中最離奇】
婦人自拍墜崖慘死 丈夫兒子共謀詐保
二○一七年四月,五十歲葉姓女子和家人開車行經桃園大溪,葉女在百吉隧道入口附近下車,坐在護欄上用手機自拍,卻墜落十六公尺深的邊坡,在丈夫及兒子面前當場摔死。
離奇的是,葉女自拍的地點,並不適合取景,事發時陰天且下雨,其駕駛的車還停在不適合停車的隧道入口,完全不合常理。更詭異的是,葉女的丈夫陳姓男子,不但催促檢方開立葉女的死亡證明,甚至在四天內火速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
檢警展開調查才發現,葉女因積欠高額債務又罹患癌症,才與丈夫及次子共謀策畫,詐領高額保險金。
葉女早年投保的意外險再加上死前加保的意外險,保額就高達三四○○萬元,與陳男登記結婚後,就把受益人都改為陳男。二○一六年間,她還想申請提高保額,但都因為職業不明,遭保險公司婉拒。
陳男為了拿到勞保死亡給付,還找來擔任會計的姊姊,偽造葉女不實的在職證明,詐領勞保死亡給付。最後,全案歷經法院審理,依詐欺取財未遂,判葉女丈夫兩年半、兒子一年兩個月,而丈夫的胞姊判刑半年,最高法院定讞。
保險金額太高,為什麼保險公司會拒絕? 當民眾投保的身故保險金保額過高,保費支出明顯高於家庭收入等,就有可能被保險公司拒絕或進行財務核保。 財務核保是指由財務的角度來衡量被保人投保的合理性,其中一項就是保額是否合理。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規定,當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壽險及傷害險保單的保額超過其家庭年收入20倍或1,500萬元、或年繳保費超過其家庭收入30%,保險公司就會進行財務核保,避免逆選擇或道德風險。 |
【轟動全台的弒妻詐保】
纏訟十年 南迴搞軌案 越籍妻生前投鉅額保險
二○○六年轟動全台李雙全與李泰安兩兄弟一手策劃的南迴搞軌案,其中也牽涉高額身故保險金。
在台鐵任職的李雙全與陳氏紅琛結婚後,先於二○○五年刷卡購買自強號車票,兩人自動享有明台產險及泰安產險旅平險,保險金額四千萬元,李雙全找哥哥李泰安共謀,以陳妻為被保險人、兄弟倆為受益人,投保定期壽險、旅平險等,共計七千六百萬元保險金。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晚間,李雙全先以具有鎮靜、安眠效果的「意妥明」令陳妻昏睡,再帶著她搭莒光號,李泰安則在南迴鐵路枋寮站前,持鐵槌破壞鐵軌讓火車出軌翻覆。李雙全趁亂將酒精注射至陳妻體內,還意圖換位置使人誤以為陳氏紅琛是乘坐在翻覆的車廂內,陳妻送醫後本來生命徵象穩定,卻突然肺部出血、休克身亡,法醫後來檢出陳妻休克乃因體內有藥物與酒精發生反應中毒所致。
兩天後,李雙全立即向多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檢方發現有諸多疑點,保險公司於是未付保險金;隔天,李雙全竟上吊自殺,並留遺書堅稱清白。而李泰安則被檢方起訴。
這起纏訟十年的南迴搞軌刑事件,直到二○一六年最高法院判李泰安十三年徒刑定讞,才終於宣告落幕。
外籍配偶可買商業保險嗎?有沒有條件限制? 只要取得台灣正式居留證件的外籍配偶,就可以投保商業保險,不過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仍沒有投保規定和相關限制,略有不同。有些公司會要求,外籍配偶被保險人必須在台居住滿半年以上,有的保險公司則還另外要求,被保險人必須結婚滿半年或已生育子女。 |
【全家八口裝病詐保】
一家八口組「詐保集團」 裝病十一年詐領五千萬
二○一八年檢調破獲一起離譜的裝病詐保案。花蓮一名五十多歲的張姓婦人,長期佯裝患有精神疾病,利用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住院治療即可請領保險金的伎倆,自二○○八年開始裝病詐領保險金。
張婦佯裝住院,住院時卻外出吃喝玩樂,還「呷好道相報」,教導親友如法炮製,同夥其他家族成員一起詐領保險金。
張婦一家八口組成「詐保集團」,到多家醫院身心科就診,佯裝精神頹廢、謊稱長期失業、失眠,常有幻聽並出現自殘、自殺及殺人等念頭,使醫師誤判有住院必要性,住院時卻天天請假外出,到處吃喝玩樂趴趴走,出院後再申請住院保險理賠。
一家八口前前後後向八家保險公司,詐領每日五千~一萬元不等的住院醫療日額理賠金,十一年來詐領五千多萬元。遭地檢署依詐欺取財及得利罪起訴。
佯裝「精神疾病」住院,醫生如何判斷「住院必要性」? 由於精神疾病是一種「慢性病」,會隨著病程時期,表現出不同的症狀,有時需要數週、甚至數月的時間,才能真正確診個案是罹患哪一種精神疾病。 精神科醫師表示,通常只有在患者會傷害自己、自殺、或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才會強制要求住院。由於門診無法即時判斷患者是否罹患精神疾病,若患者主動要求住院,可能會先安排二十四小時住院,藉由近距離接觸貼身觀察,判斷是不是裝病。 |
【首宗微型保險詐保】
疑弒母詐領保險金 判決結果一再翻盤
二○一四年王忠義、陳麗雅夫婦,載著年邁的老母親王蔡秀猜及九歲兒子一同出遊,看似開心美好的家庭日,竟變成這名老母親的忌日。全家抵達國姓鄉郊區露營野餐時,母親王蔡秀猜至溪邊玩水,卻意外落水溺斃。警方獲報後到現場查看,發現溪水水深僅一一五公分,且事發後延遲一小時才報警,引起警方懷疑。
事發前兩個月,王忠義才主動向保險公司要求,想要替年齡近七十歲、中度智能障礙的母親,投保一般的商業保險,但遭到保險公司拒保;當時王忠義甚至揚言要向金管會申訴歧視身心障礙者,逼迫保險公司受理投保。後來保險公司重新檢視王母的條件,由於王母符合微型保單承保條件,才讓王忠義替母親投保微型保險。
年邁母親喪命後,王忠義不斷催促理賠保險金,異常積極投保及申請理賠,同時又是王母的要保人及受益人,讓保險公司起疑,函詢地檢署再確認死因。進一步調查發現,王母後頸、背部有皮下出血痕跡,研判這些痕跡應由外力造成,換句話說,王母可能是遭人強壓入水窒息而死。
檢察官依涉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普通詐欺等罪嫌,對二人提出公訴,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逆轉判無罪但遭撤銷,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又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調查未盡、理由欠備,撤銷發回更審,全案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
核保相對寬鬆的微型保險,如何避免詐保再次出現? 微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多為社會弱勢,自救能力相對低,所以讓有心人更有機可乘。事實上,保險詐欺通常都有跡可循,第一線負責招攬的保險業務員,從受益人或要保人是否有負債、事業經營不善或家庭變故等經濟上的巨大變化,都是可以觀察到的跡象。 至於核保則與一般商業保險無異。微型保險是提供經濟弱勢族群,用較便宜的保費取得基本的保險保障,但微型保險屬於商業保險,並非社會救助;保險公司仍有核保權利,並非一定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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